中国由于历史原因,国内上市公司呈现出“一股独大”的状态,而“独大”按照性质可以分为国家大股东(国有企业)以及家族大股东(民营企业)。黄兴孪、沈维涛( 2006)以及李增泉等(2005)的研究表明;对于业绩优良的上市公司,大股东具有较强的利用关联并购对其进行掏空的动机;而对于业绩较差的公司,大股东会向其注入优质资产或转让部分盈利性的股权,以达到保壳的目的。朱冬琴、陈文浩( 2010)的研究表明中国民营控股股东在并购过程中存在着激励和壕沟防御这两种效应,无论控制权还是控制权与现金流权的偏离度对中国民营上市公司的并购绩效均具有两面性,中国民营控股股东已具备部分市场化行为的特征。
2.理论模型研究
施莱弗和维什尼(Shleifer and Vishny,1986)是最早系统分析大股东在并购中作用的。他们认为大股东的存在可以解决分散股权结构下由于小股东搭便车而使得收购无法进行的“收购悖论”问题。但是这个模型的背景是研究要约收购下目标公司大股东的作用,而并非研究主并公司大股东对公司并购决策的影响。在他们的模型中并购只是作为一种外部的公司治理机制而存在,不涉及大股东通过并购侵害小股东利益,本质上仍属于第一类代理理论范畴。
基于第二类代理理论的理论模型始于拉波塔、罗伯特,维什尼、洛配兹·西拉内斯、安德烈,施莱弗( LLSV,2002)关于大股东掏空行为的研究。该模型中的大股东为内部股东,其掏空行为受到掏空成本和对小股东法律保护水平的影响。其结论为:给定小股东法律保护水平,控股大股东持股比例越高,其掏空水平越低,公司价值就越高。吴红军、吴世农( 2009)基于LLSV (2002)的模型,将掏空行为的影响因素扩展至公司内部的股权结构,发现随着其他大股东的制衡能力的增强,第一大股东的掏空程度呈现先升后降的倒“u”形形态,被掏空的企业的价值呈现先降后升的“u”形形态:控制权与现金流权差异越大,终极控制人对公司的掏空就越大,并且利用中国上市公司并购数据对上述结论进行了验证。LLSV (2002)及吴红军、吴世农( 2009)的模型虽然考虑了股权结构对大股东掏空行为的影响,进而得到公司价值如何变化的结论,但是这个模型并不是专门针对并购而言的,因而并不能反映出并购中的许多细节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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