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年10月,江泽民同志在亚太地区领导人会议上,代表我国政府签署了《领导人关于反对恐怖主义和促进经济增长的声明》,承诺将建立中国服务于反洗钱的金融情报机构。2003年我国正式批准加入《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并签署了《联合国反腐败公约》。2006年10月,我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明确规定了反洗钱行政管理体制以及金融情报机构(FIU)在增强预防和惩治腐败工作中的特殊的作用。上述法律性文件都明确要求建立搜集、分析和传递关于潜在洗钱活动等信息的金融情报机构,为国内金融情报服务的发展及其法律地位奠定了基础。
2004年4月经中央批准成立首个国家金融情报机构——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该机构承担的职能主要有4项:收集大额和可疑交易信息,整理分析交易信息,向执法、司法等部门提交分析结果,开展情报交流。自该中心正式运作一年来已初见成效,先后向有关行政、执法部门移交可疑资金交易线索330条,涉及金额726.9亿元、账户2300多个,涉外可疑交易2宗、金额180万欧元。到目前为止,向该金融情报机构提供数据信息的银行已达到38家,并计划逐渐将反洗钱情报监测分析覆盖面扩大到全国所有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同时一些地方金融监管机构和大型银行企业也结合各自实际建立了反洗钱金融情报部门。2004年10月中国科学院数学与系统科学研究院和全球信息咨询提供商——路透集团签署谅解备忘录,双方商定共同在中国设立金融风险研究联合实验室,组织开展金融信息分析与预警等方面的金融情报理论研究,为推动金融情报学科的发展及应用提供实验条件。
2005年11月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与韩国金融情报分析院正式签署反洗钱和反恐融资金融情报交流合作谅解备忘录,并相继与马来西亚、俄罗斯、泰国等国家的金融情报机构签署了反洗钱和反恐融资金融情报交流合作谅解备忘录或协议,不久又与俄罗斯负责反洗钱的部门“金融监管局”共同商谈筹建地区性“欧亚反洗钱和恐怖融资小组(EAP)”的金融情报合作组织,从而启动了我国与各国和地区金融情报机构间的情报交流合作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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