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政策的缺漏、变动以及存在的内在冲突,使得拆迁领域缺乏足够的规范,相应的监管无法获得刚性制度的有效支持。法律法规政策滞后于社会发展,是拆迁领域腐败问题的制度原因。
3.管理体制因素。①拆迁是大规模的利益调整和分配,其中既包含着大量支配性、强制性的公权力的使用,也包含着众多的私权利的交换,需要进行有效的管理和监督。但是,现有的管理体制存在重大缺陷,为腐败的发生提供了温床。一是拆迁管理体系较为混乱。拆迁管理机构、执行机构设置不统一、不规范,缺乏明确的职能定位和有效的责任机制。目前,普遍实行的拆迁工作属地责任原则,直接将拆迁权力和责任分配至区县政府,一身二任,政府既是裁判员,又是运动员,无法形成有效的权力约束监管机制。实际操作中,各区县拆迁安置管理办公室“拆”的职能发挥较好,“安置和管理”的职能未能体现,拆管不分、重拆轻管现象普遍,导致管理缺位。二是拆迁队伍不稳定,素质欠佳。拆迁工程往往由政府的拆迁办公室或临时成立的机构负责,存在大量的临时协助人员、借调人员以及聘用人员。人员的进出和选任缺乏严格的标准,造成拆迁人员个人素质良莠不齐,政策、法律意识淡薄,为腐败的发生埋下了隐患。三是拆迁机构尚未建立有效的内控机制。权力配置不合理,流程设计不科学,监控不到位。拆迁管理机制随意性较大,缺乏对拆迁程序设置以及关键环节的控制。拆迁负责人或动迁组长权力过大,补偿的弹性空间较大,一线拆迁人员与被拆迁户直接接触未设置必要的安全屏障,容易形成权力勾结和利益联盟。四是社会中介机构不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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