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法规制度不完善
1.控规调整的法规制度不完善。一是控规调整没有可操作性的制度。我市地方性法规《重庆市规划管理条例》是目前关于控规方面的唯一法律依据,该条例只对控规编制的主体进行了规范,而没有对控规的技术支撑、动态维护、修改调整等作出明确规定。控规调整的范围、条件、提起主体不明确,控规调整的审查、审核、审批程序没有从法定的层面上进行规范,更没有明确控规调整的法律责任。哪些控规该调,哪些不该调,怎么调,调多少,基本上是由规划部门说了算。二是控规调整的约束机制不健全。目前,我市对控规调整尚未建立有力的约束机制。在市政府前段时间关于调整容积率和改变土地用途的“两个禁止”、“两个冻结”出台前,对经过招拍挂的土地开发项目,仍然允许调整控规,并且未明确规定其容积率增加后,必须补交新增量的土地出让金和其他规费;对容积率增加后损害社会公共空间环境利益,未明确规定对相关利益人作出经济补偿。同时,我市对控规指标体系的上限缺乏强制性的规定,这就为随意突破控规指标留下了空间。三是控规调整的审批程序不规范。我市规划部门现有一般项目的控规调整,实行的是土地权属单位提出调规申请,经分局审核后报市局用地处(后来是详规处)审核,征求所涉及的相关部门意见后,再经分管局领导主持的业务会通过后就可以审定签发;现有重大项目的控规调整,经过上述程序报局长同意后,报市政府分管领导签发。这一程序缺乏必要的专家技术审查、局长办公会集体审议、市规委会审议等重要的权力制约环节。
2.土地出让、审核不规范。我市目前尚未建立相关部门对出让土地供应前后集体会审和监督管理机制,难以杜绝以打招呼、批条子等形式干扰土地市场秩序或者房地产项目用地使用权供应后改变规划条件等现象发生。同时,我市未能形成土地出让金由中介机构评估或者审计的机制。土地成本中的征地成本、整治成本、拆迁成本等,一般由区政府或者储备机构直接申报,国土房管部门难以对其进行科学论证审核,致使有的单位和部门有空子可钻,造成国有土地资产严重流失。
……
展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