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中央、国务院对监察工作的指示是:一手抓改革开放,一手抓监督。这个“两手抓”的指示精神在十三大报告中作了深刻阐述。坚持“两手抓”的思想不是就事论事提出的,而是根据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国情提出的。这个提法体现了邓小平同志多次讲过的一手抓建设、一手抓法制的思想,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路线的两个基本点的关系是一致的。既要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又要坚持改革、开放、搞活。改革开放和监督监察相互贯通,相互依存,统一于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实践中。这就要求我们,在改革开放过程中,要经常地整顿纪律,经常地清除腐败分子,发扬正气,抵制歪风。但不搞政治运动,要走改革和制度建设的新路子。监督和监察不是消极的制约,它必须服从和服务于党的基本路线,促进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保障建设和改革的正常秩序。
第二,十三大报告不仅从理论上阐述了加强监督工作的必要性,而且对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怎样搞好监督、监察工作,在指导思想上也提出了明确的要求。报告中讲到,我们不能因为有一些干部经不起改革开放的考验,就改变改革开放的总方针;我们也不能因为在改革开放中发生了一些问题,而停下改革、开放、建设,专门去处理这些问题。这里提出一个指导思想,在改革开放中出现一些问题是不可避免的,在改革开放中有一些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经不起改革开放的考验,这也是必然的。在这种情况下,要注意两方面:既不能只抓改革开放,看不到出现的问题,看不到问题的严重性,又不能因为存在这些问题就怀疑改革开放的正确性,甚至试图用搞政治运动的老办法来解决这些问题,把改革开放工作停下来。这段话文字不多,却明确地阐明了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改革开放和监督监察两者之间的关系。总的指导思想是,应该把监督监察寓于改革开放之中,寓于建设之中,把两者统一起来,相辅相成,相互促进,而不是互相排斥,孤立地去抓其中一项。报告中的这些深刻论述,对开展监察工作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我们在今后的监察工作中,既不能麻痹大意,看不到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改革开放中出现的一些问题,也不能片面强调监督、监察,不考虑改革开放的大局,提出一些不切实际的做法。监察工作必须紧紧围绕党的基本路线,服从服务于党的基本路线。
第三,十三大报告强调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始终要加强监督。这个监督是全面的,不仅仅是党纪的监督、政纪的监督、法纪的监督,各个部门、各个领域、各个行业都有一个监督的问题。报告中有十几个地方从不同的侧面提出了要加强监督的问题。比如,报告中提到:在处理中央和地方的关系上,地方的事情要由地方去管,中央的责任是提出大政方针和进行监督;提出要使党组织真正具有监督的职能,成为同官僚主义作斗争的力量;在政府和企业的关系上,要实行政企分开,政府的责任是按照法规、政策为企业服务,并通过改革,通过政企分开,实现政府的监督职能;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不处理法纪和政纪案件,更好地抓好党风党纪;企业党组织的作用是保证监督,事业单位党组织的作用也应逐渐转变为保证监督;要继续完善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各项职能,加强立法工作和法律监督,密切各级人大同群众的关系,使人大更好地代表人民,并受到人民的监督;要加强政协自身的组织建设,逐步使国家的大政方针和群众生活中重大问题的政治协商和民主监督正常化,更好地坚持“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的方针;要加强对行政工作和行政人员的监察,追究行政人员的失职、渎职和其他违纪违法行为,等等。
这就要求我们,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要全面改革开放,就需要进行全面监督;要大力发展商品经济,也需要全面监督。行政监察就是其中很重要的组成部分。加强监督,单靠某一个部门的力量是不行的。所以报告中的一个重要思想是各个行业、各个领域、各个部门都要加强监督。既要有自上而下的监督,也要有自下而上的监督,同时,也需要有业务部门的横向监督和舆论机关的监督,需要有党的监督,人大的监督,政府的监督,群众的监督等等。
第四,十三大报告提出,为了加强监督,必须加强法规制度建设。要搞好监督就要有依据,明确什么对,什么不对,什么应做,什么不应做。这个方面,过去也曾做了大量的工作,但现在来看是不够的。比如,监察部起草了一个反贪污贿赂条例,这是很有必要的。如果没有这样一个条例,受贿的含义都不清楚,怎么去监督、监察?但受贿应包括哪些内容呢?有的人说只有接受金钱、物质才算受贿。那么,有的人为了让自己的子女出国留学,利用自己手中的权力,在对外交往中给外国人好处,使国家受到损失,这种行为如果不算受贿,那么你抓谁呢?如果说,你利用自己的权力,搞到几套房子,这不算受贿,你还抓什么?现在有少数干部,特别是少数领导干部,利用自己的职权谋取私利,这些私利不一定表现在金钱物质上,他们接受的好处比这大得多,群众对此意见很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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