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的“消极”主要缘于他们对持续、稳定地获得农地增值收益存在顾虑,即担心自己是否能确实分得这增殖的一部分。这一顾虑的产生,不能说与农民的思想保守无关,但关键症结所在,却是相应的农民权益保障机制缺失。毕竟,农地“农转非”可实现农地增值,是农民普遍掌握的信息。有利而不逐,必定是有其他的制约因素。
遗憾的是,农民权益保障机制缺失有其“天然性”。农地入股之后,实质上形成了农民与企业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由于农民很少参与企业经营,即便有一些农民可以“进厂务工”,但由于自身素质限制,也多在基层岗位工作,加之“进厂务工”的农民是少数,因而,企业经营的实际绩效对于农民这部分“股东”来说,基本上属于“神秘信息”。如果再考虑到农民与企业之间谈判力量的不对称性,尤其是农民的分散性极易导致其“集体行动”能力不足,那么,当农民与企业就“农地股份”收益发生分歧时,单个农民倘若想通过自身努力来保护自身权益,则基本上不具有现实性。当预期到上述情况有可能发生时,为降低风险,农民的理性选择就是“要现钱”,而不是积极入股。
该乡的实际情况印证了上述理论推测。据乡长介绍,某一工业项目用地中自愿采取“农地入股”的农民也就七八户,不到相关农民总数的10%。并且根据初步调查,这部分农民还大多是已经比较“富裕”的农民,因而他们的风险偏好相对较强。由于农地具有“连片”特征,所以,在农民参与农地入股积极性不高的情况下,企业或乡政府如果想通过“全体一致”的民主决策方式征用农地根本行不通。但是,假使乡政府利用权威强行征用,则又与农地入股的初衷以及国家相关政策法规相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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