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效率视角看中国农村基层的贿选
在村民自治委员会的选举中,许多地方出现了贿选问题,即候选人给村民直接的物质利益以获得选票。通常认为,这种做法是违法的,是与民主进程相违背的,而且会让一些并非为村民利益行事者当选,因为通过贿选当选者必然要在任期中将贿选所投入的资金赚回来,从而可能会滋生腐败、贪污等。然而,贿选就一定是低效率的吗?本文拟从新政治经济学的角度进行分析。
首先,贿选是候选人与选民之间的交易。候选人为了当选向选民提供物质利益或货币,选民给候选人提供选票。这是双方之间的一种交易。如果选民认为候选人提供的物质利益或货币是划算的,自己可能就会将选票投给该候选人。这体现了选民的选票是有价值的,贿选是候选人对选票价值的一种支付。从候选人的角度讲,通过给别人提供物质利益或货币而实现当选,是因为意识到当选之后能够获得的收益要大于为此进行的支付,至少当选之后的收益不少于贿选的投入,否则候选人就没有动力这样做。候选人之所以会投入资金并通过贿赂选民的方式参加竞选,必然是因为当选之后有强大的物质收益。贿选存在的地方通常是经济发展水平较好,当选者有较大控制权的地方。比如,城乡结合地区,可能面临着土地被征用或者可以出卖土地的地方,这样当选者就可以从土地征用或出卖集体土地中获得一部分收益,至少在当选期间可以支配较多的集体收益。再比如,在提供像修路、架桥等集体公共产品时当选者可以通过工程承包等占有一部分集体收益。这样,贿选产生的领导人可能并非为了村民的集体利益,更多的是为了获取自身收益,如果恰好提高了村民福利,也仅是他们追求自身利益的副产品。从选民的角度讲,其是否参与投票或者将选票投给哪个候选人要满足参与约束和激励相容约束。一方面,选民要意识到自己的选票是有价值的,价值在于对选举结果可能产生的影响;另一方面,他支持的候选人能够给他带来的收益必须大于其他候选人给他带来的收益,或者能够避免的损失小于其他候选人可能给他造成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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