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持限制金融机构规模和业务范围的理由是,在银行业基本不存在规模经济和范围经济,因此对金融机构的规模和结构进行行政性限制不会产生太大的成本。尽管相关的文献不是很多(Wheelock和Wilson,2009;Holzhauser,2005),但学术研究一般都认为,银行业不存在规模经济和范围经济(Gold-stein,2011)。然而,在现实中,规模经济的缺乏很难与行业的成本结构对应起来。随着处理信息和管理风险技术应用的日益增加,这些费用占总成本的比重越来越大,这表明规模很可能获得正收益。如果这些规模经济在总体水平上未显现出来,难道有其他的因素(管理的过度扩张?)在起作用吗?
同样的,关于范围经济,现有的学术研究得出的结论和从业者的想法不一致。有些观点认为,将不同的金融功能集中于一个机构有许多好处:首先,从提供服务的机构来看,这有利于减小总收入的波动性、降低资本成本,同时可为客户提供更多样的金融产品;其次,从客户角度看,客户获得服务更为方便,因为从一个机构就可以获得大部分的金融服务;最后,从整个社会来看,一个提供服务的机构从事的业务范围越广,它越有能力收集广泛的有关客户资信和投资机会的信息,这些都有利于高质量的资源配置。
要判断这些观点的正确性,需要更多、更深入地研究范围经济的显著性和重要性,如果范围经济不存在,那么是被哪些因素抵消了。在任何情况下,只要不存在人为对更大、更复杂机构的激励(如隐性的政府支持),市场力量应该能够充分限制机构的规模和复杂程度,运行良好的小银行和大银行都会兴旺发达,而管理混乱的机构不管是什么规模,最终都会萎缩或消失。我们需要认真考虑公共政策应该在多大程度上代替市场力量推动“创造性破坏”的进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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