牟宗三又把政道定义为“维持政权(维持其本性与实现其为集团所共同地有或总持地有)与产生治权之制度(即宪法)。”①所以他说只有民主政治才有政道。这是以意图立说,即为了要从中国哲学的内圣中开出民主这个外王,他才给出这个定义。由于他的观点是被意图先行决定的,因而就缺乏基本的说服力。中外古代政权都没有宪法,难道就不能维持政权和产生治权?
此外,政权和政治是两个不同性质的概念,牟氏却把它们混为一谈。宗法世袭制恰恰并不像牟氏所认为的那样是把政权寄托在具体个人身上,个人的死亡并不影响政权的延续。例如,汉武帝的死亡并未中断汉朝政权。在这方面它与奉行民主政治的君主立宪治是一样的,维多利亚女王的去世对现行的英国政权并无影响。非民主制的政治同样有它的政道,即它的政治理念,否则它就没有统治的意识形态合法性。至于政道是否是正道,它的实际运作是否完全符合它的政道,即它的政治理念,那是另外一个问题。
政道既然是抽象的理念,就只能是大而化之的一般的抽象原则,而决不可能是具体政治的方法,如全民公决或政党政治或青苗法之类的东西。而现实政治总是非常具体复杂和特殊的,必须根据不断变化的历史形势和现实要求作出决策和实施政策与策略。它不可能把政道作为具体的施政纲领或蓝图来实行,而毋宁说,因为它的实践性质,它经常与政道处于紧张状态中。尽管现实政治常常不买政道的账,甚至颠覆政道,但政道却始终对现实政治起一种批判和匡正的作用,指点政治一个长远的方向。现实的政治可以不买政道的账’但却很难完全消除政道,因为它在天理人欲中有其根据。所以聪明的政治家一定要利用政道,而不是企图把它完全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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