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种口径所计算出的城镇人口比例以及相应的农村人口比例相差较大,以第一口径计算的城镇人口比例显著偏高。
为满足第五次人口普查城乡人口统计的需要,1999年国家统计局制订了《关于统计上划分城乡的规定》(试行)。该规定以国务院关于我国市镇建制的规定和我国现行的行政区划为依据,将我国地理区域划分为城镇和乡村,相应范围内的人口被统计为城镇人口和乡村人口。
城镇是指在我国市镇建制和行政区划的基础上,经本规定划定的城市和镇。城市是指经国务院批准设市建制的城市市区,包括设区市的市区和不设区市的市区。设区市的市区是指:(1)市辖区人口密度在1500人/平方公里及以上的,市区为区辖全部行政区域;(2)市辖区人口密度不足1500人/平方公里的,市区为市辖区人民政府驻地和区辖其他街道办事处地域;(3)前款市辖区人民政府驻地的城区建设已延伸到周边建制镇(乡)的部分地域,其市区还应包括该建制镇(乡)的全部行政区域。设区市的其他地区分别按本规定的镇、乡村划分。不设区市的市区是指:(1)市人民政府驻地和市辖其他街道办事处地域;(2)市人民政府驻地的城区建设已延伸到周边建制镇(乡)的部分地域,其市区还应包括该建制镇(乡)的全部行政区域。不设区市的其他地区分别按本规定的镇、乡村划分。
镇是指经批准设立的建制镇的镇区,包括县及县以上(不含市)人民政府、行政公署所在的建制镇的镇区和其他建制镇的镇区。镇区是指:(1)镇人民政府驻地和镇辖其他居委会地域;(2)镇人民政府驻地的城区建设已延伸到周边村民委员会的驻地,其镇区还应包括该村民委员会的全部区域。
乡村包括集镇和农村。集镇是指乡、民族乡人民政府所在地和经县人民政府确认由集市发展而成的作为农村一定区域经济、文化和生活服务中心的非建制镇。农村指集镇以外的地区。该规定还特别说明:城镇地区以外的工矿区、开发区、旅游区、科研单位、大专院校等特殊地区,常住人口在3000人以上的,按镇划定;常住人口不足3000人的,按乡村划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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