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社会工作与残疾人:新旧指导原则
1970年以前,残疾人和他们的家庭可以获得的帮助,实际上仅仅是通过保健服务(医药社会工作者),或是诸如残疾儿童援助协会(Invalid Children’S Aid Association)、大脑麻痹症协会(Spastics Society)等民间组织取得的。在20世纪50年代,少数地区政府的保健部门建立了专业社会服务工作,配备了主要的医药社会工作者,有些地方还同时配有专业康复疗法工作人员。在西鲍姆(Seebohm)以前的时代,福利部门也给身体有残障的人提供服务,由于雇员多数是没有经过培训的社会工作者,虽然也有一些提供膳宿关怀,但大多数福利部门所做的不外是物质帮助,提供咨询。然而西鲍姆报告(SeebohmReport)改变了一切。应该把地区政府机构重组和l970年慢性病和残疾人法案(Chroni—cally Sick and Disabled Persons Act,1970)作为彻底变革并进入一个新时代的标志。在社会福利方面,还有一系列的发展和重组,特别是进入20世纪90年代后在社区关怀方面的改革。这其中不但包括国民医疗服务和社区关怀法案(National Health Service and Community Care Act,1990),还有残疾人(服务、咨询和代表)法案[-Disabled Persons(Services,Consultation and Representation)Act,1986]以及儿童法案(Children Act,1989)和新近制定的社区关怀(直接支付)法案(1996);这些法案构成了法定的社会服务体系。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源引出本书所讨论的主题:残疾人的社会工作。
第一节 社会服务部门的任务
西鲍姆报告被当作残疾人服务发展史的一个新起点。虽然一些著名人物如布鲁尔和莱特(Brewer and Lait,1980)曾提出争议,认为以此为新起点是错误的,但是西鲍姆建议的结构自有其高明独到之处。直到现在,在有关残疾人社会工作的各种理论体系中,西鲍姆的观点仍代表了一种较为全面的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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