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从横向看,基于环境系统和经济系统之间物质流的不同阶段,应完善四个方面的立法:第一,综合性的龙头法,如《循环经济促进法》,以全面规范从资源输入到废物排放的全过程。第二,主要规定输入端的立法,如《矿产资源法》等,以解决自然资源的破坏性、浪费性开采问题,其核心要求是合理开采。第三,主要规定转化环节的立法,如《清洁生产促进法》等,以规范产品生产、加工、流通和消费等各类行为,其核心要求是高效和合理利用。第四,主要规定输出端的立法,如制定《废弃物回收利用法》等,以规范废物的回收、拆解、加工等行为,其核心要求是循环、无害利用。其次,从纵向的效力等级看,要建立健全由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法规、部门规章、地方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所组成的循环经济立法层级体系,使循环经济立法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
4.构建一整套可操作性强的循环经济法律制度体系。为发展循环经济提供法律保障,必须构建一整套可操作性强的制度体系,并不断加以完善。具体而言,我国应当建立循环经济规划制度、总量调控制度、循环经济考评制度、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对高耗能高耗水企业的重点管理制度、循环经济标准标志标识等基本管理制度。同时,还必须建立和完善有关减量化、再利用与资源化的专项法律制度;建立健全配套的法规、规章和经济技术规范体系。
5.建立循环经济立法的后评估机制,及时修改和完善现行立法。应当高度重视循环经济立法的后评估。立法部门应牵头组织执法部门、专家学者和社会公众等,采用社会调查、定量分析、成本效益计算等多种方式,对循环经济法律法规的实施绩效进行分析和评价,对法律制度进行合法性、合理性、针对性、操作性和有效性评判,并对其缺陷及时矫正和修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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