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在宗教事务管理方面,首先确定以金瓶掣签方式确认达赖喇嘛、班禅额尔德尼和各主要活佛的转世灵童;各大寺庙堪布活佛入选,得由达赖喇嘛、驻藏大臣及济咙呼图克图(即摄政)等协商决定,并发给加盖上述三人的印章之执照;达赖喇嘛所辖寺庙之活佛及喇嘛,一律详造名册备案;青海、蒙古王公前来迎请西藏活佛,须由西宁大臣行文驻藏大臣,由驻藏人臣发给通行护照,并行文西宁大臣,以便查考。活佛外出也须领取护照,否则即予惩罚。
(三)在财经及税务管理方面,铸造乾隆宝藏,并加强货币管理;驻藏大臣审核达赖喇嘛和班禅额尔德尼商上用度;减免后藏遭受战祸各地人民的赋税差徭;规定货币兑换数额;交易要公平;由驻藏大臣和达赖喇嘛协商负责免役、免税执照之颁发;活佛及喇嘛之俸银不得提前预支;百姓交给政府的赋税、地相及物品不得提前征收,或转嫁加重百姓负担。
(四)在军事方面,建立正规的地方部队(藏军),分驻前后藏各要地,设官统领;规定代本、如本、甲本、定本等军官管辖兵员数额及升降制度;建立军粮武器装备的供应制度;驻藏大臣分春秋两季出巡前后藏各地并检阅军队;以工布为基地制造军火,并新增火炮,加强防卫力量。
(五)在外侨、外贸及外务管理方而,对来藏的尼商、克什米尔商人等限定次数并加管理,达赖喇嘛派往尼泊尔的工匠或朝塔人员,须由驻藏大臣签发路证,限期返回;在西藏与廓方(即尼泊尔)邻近要地树立界碑,加强巡逻;达赖喇嘛与外番的往来信函,驻藏大臣应详为查看;在济咙、聂拉木两地抽取的进出口税,不经驻藏大臣同意,不得私自增加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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