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应然性:“社会特质”与“私人特质”、“类本质”与“个体本质”的统一
首先,马克思认为人的本质应当是“社会特质”与“私人特质”的统一。马克思对人的本质的认识一开始就与黑格尔不同。黑格尔从唯心主义出发,把人的本质归结为“自我意识”,“人的本质,人,在黑格尔看来=自我意识”,“黑格尔把人变成自我意识的人,而不是把自我意识变成人的自我意识,变成现实的人即生活在现实的实物世界中并受这一世界制约的人的自我意识。”这些论述表明,马克思一开始就是从现实意义上客观地认识人的本质的。
关于人的本质的具体规定,马克思是从社会特质与私人特质统一的意义上来论述的。黑格尔在《法哲学原理》中,在谈到国家职能时认为:国家的“职能和活动同负责运用和实现它们的个人发生联系,但是和它们发生联系的并不是这些人的个人人格,而只是这些人的普遍的和客观的特质;因此它们是以外在的和偶然的方式同这种特殊的人格本身相联系”。马克思对此进行批判时指出:“国家的各种职能和活动同个人发生联系(国家只有通过各个人才能发生作用),但不同作为肉体的个人,而是同作为政治的个人发生联系,同个人的政治特质发生联系”。认为黑格尔说它们“是以外在的和偶然的方式同这种特殊的人格本身相联系”是可笑的,因为“他忘记了‘特殊的人格’的本质不是它的胡子、它的血液、它的抽象的肉体,而是它的社会特质,而国家的职能等等只不过是人的社会特质的存在方式和活动方式。因此不言而喻,个人既然是国家各种职能和权力的承担者,那就应该按照他们的社会特质,而不应该按照他们的私人特质来考察他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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