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仍然坚持一审辩护观点:侦查过程中取证程序违法,一审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定性不准、适用法律不当
1.一审法院判处上诉人杜培武犯有故意杀人罪并处以死刑,对侦查过程中的取证程序严重违法却视而不见
(1)刑讯逼供后果严重,一审法院视而不见。
本案一开庭,被告人杜培武就向法庭陈述了在侦查过程中遭受刑讯逼供的情况,并将手上、腿上及脚上的伤痕让合议庭及诉讼参与人过目验证,以证实其所述惨遭刑讯逼供事实的客观存在,当庭一审合议庭人员是亲眼所见、历历在目的。而且被告人杜培武在与辩护人第一次会见时当即就提交了《控告书》给辩护人,同时告知辩护人:其被刑讯逼供的伤情已由驻监检察官验证并拍了照片,驻监检察官还收取了《控告书》。公诉机关用某个审讯的录像片断来否定全案的审讯情况,企图排除刑讯逼供,但这种断章取义的视听资料根本不能证明其主张,显属此地无银三百两。据此,辩护人提请法庭注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8条规定:“……凡经查证确实属于采用刑讯逼供或者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的方法取得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请求法庭依照这一规定确认被告人杜培武所作的供述无效!请求法庭向昆明市第一看守所驻监检察官提取相关照片和资料(附被告人在审判前的有关控告书)!一审法院对此重要的程序问题也是仅仅表面慎重,休庭后再次质证,仍轻信了公诉人所称“看守所检察官拍的照片(上诉人被刑讯之伤情照片)未找到”之说法而判定,并认定:一审辩护人“未能举证”,仅仅是对证据评说和推论。而事实上辩护人当庭二次口头、事后二次书面申请法庭前往看守所提取“伤情照片”。但法庭却为何不提?这不是被告人的权利?这不是辩护人的举证?一审法庭当庭的伤情验证不是证据吗?怎么审完之后又忘了呢?
(2)虚构“刹车踏板”、“油门踏板”上有足迹附着泥土的证据,误导侦查视线,后果严重。而这一重要情况,公然被一审法院以警方的“补充勘验”或仅仅是“某一证据记录的疏漏”而忽略不计,使上诉人杜培武被判处死刑。
一审法院毫无选择地完全采信了公诉机关所使用的鉴定源来路不清、纯属主观推断的鉴定结果。在根本没有“刹车踏板”、“油门踏板”附有足迹泥土的任何依据的情况下,判决被告人有罪而且处以死刑的关键性鉴定结果,是虚构了来源还是工作失误?一审法院的判决和公诉人当庭的解释是不符合事实并违背有关法律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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