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德勒兹和福柯对于权力的系谱学诠释,一种制度(比如监禁制度)的性质受到任何给定时期与之纠缠的力的决定。因而追溯这样一种制度的历史,就是重新追溯“占有事物的各种力的交替,为了控制事物而相互斗争的各种力的并存。”不存在单一的发展逻辑控制历史发展的方向,一切事件都是力相互影响的结果。这样一来,无论是生物现象还是社会现象都没有所谓持久的本质,“偶然不仅表现为力与力之间的关系,同时也是力的本质。”<br> 福柯对于通过监禁而产生的现代惩罚的叙述,提供了把这种权力的观念运用于社会领域的例证。监禁在19世纪早期成为惩罚的支配性形式,主要取决于两种完全相异的力场的合流:其一是18世纪晚期发展起来的惩罚政治经济学,包括刑法典的广泛修订、把刑法学运用于特殊行为和人口的重新规整;其二是规训作为一种对个人和团体施行权力的技术,把生产能力的增强与控制的强化结合起来。然而,惩罚与规训技术这两种完全相异的力如何实现结合而产生监禁——这种现代社会的主要惩罚形式的呢?因为18世纪的刑事改革计划并没有涉及监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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