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再保险概述
第一节 再保险概念
一、再保险的概念
保险公司是以经营风险为核心业务的经济主体。保险公司以自己专业化的风险管理为其他经济主体提供保障,从中获取利润。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作为微观经济主体的保险公司与其他任何企业一样,都有着明确的经济利益目标,即追求企业价值或股东权益的最大化。保险公司为稳定财务结构、确保企业价值增值,就必须尽可能地扩大业务规模,使风险能够在时间上和地域上得以较好的分散和平衡。但是,在一定的承保能力(资本金、公积金等)限制之下,过度地扩张业务又可能会严重地危及公司的稳定经营。寻求解决这一矛盾的结果便导致了再保险的出现。通过再保险这样一种分散风险和转移风险的制度安排,直接保险公司不仅可以扩大承保风险的范围,而且可以把超过自留能力的风险转移出去。
再保险(reinsurance)在国际上称为“分保”或“保险的保险”,是保险人将其所承保危险责任的一部分或全部,向其他保险人再投保的行为。原保险人和再保险人必须通过签订再保险合同来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再保险人与本来的被保险人无直接关系,只对原保险人负责。作为保险市场一种通行的业务,再保险可以使保险人不致因一次事故损失过大而形成对赔偿责任履行的影响。在再保险业务中,转移风险责任的一方或分出保险业务的公司叫原保险人(或分出人、再保险分出人、分出公司),承受风险责任的一方或接受分保业务的公司叫再保险人(或分人人、再保险接受人、分人公司)。原保险人分给再保险人的风险责任部分称为分出额,自己负责的风险责任部分称之为自留额。分入公司所接受的风险责任还可以通过签订合同再分摊给其他保险人,称为转分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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