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贤之人总是道法的创造者,而只有那些思想与实践的懒汉才愿意一直固守现成的准则。所以,按照商鞅的主张,“当时而立法,因事而制礼。礼法以时而定,制令各顺其宜,兵甲器备各便其用。”①礼法的确立与制定、问题的解决与事情的处理有一个根本性的原则,那就是:当时、因事、顺宜、便用,亦即现代中国人所谓的“具体情况,具体对待”。<br> 在许多情况下,有效、有用、有利、有功才是第一位的,而原则、教条、规范、定式都是次要的,都可以抛到九霄云外去。法家,再往前迈出一步,就是中国古代地地道道的实用主义了。董仲舒重视权、变,在学理趋向上似乎更接近于儒学中外王的一派,强调宏观的战略方针而又不忽略具体的战术战法,讲求原则性、真理性却也不乏对具体性、针对性的观照,反对食古不化、死守教条,既有原则性又有灵活性,而并绝不像那些只讲心性修养、天理道统的儒者一般迂腐、顽固。<br> 实际上,“权”,一定与人世生活的及物质世界的个体性相关,“它是个体的自由性、自主性的实践和显现。”②因为只重视“经”,才看到了事情统一、抽象、共性的一面,而绝不可能看到事情特殊、感性、具体的一面。把“经”推崇到极致状态,这一做法的实质,说穿了,也近乎一种理性主义、本质主义、基础主义、总体主义或“逻各斯中心主义”。只讲普遍性、规律性、原则性、群体性,而忽略掉具体性、复杂性、实在性和个体性,肯定是不全面的,一定已经有失偏颇。令人疑惑而又极有趣味的问题是,中国古人如此重视“权”,但为什么却始终没有能够发展出个体化的人格精神和私有化的法权概念?这似乎颇值得探究,因为理解并回答这一问题,对现代中国社会经济秩序的建构与确立或可大有裨益。为了掩盖甚至取消“权”所具有的这种个体性,宋明理学家多以“经”释“权”、以“经”代“权”,如程颐以为:“权只是经”。<b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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