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交往是社会制度演变的动力
所谓社会制度,马克思并没有给予明确的定义。但从马克思的相关论述中可以判断,社会制度是生产方式的一定阶段所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集中体现,是社会关系的规范化。也可以把它理解为经济制度、政治制度、文化教育制度和家庭制度等各项基本制度或具体制度的本质抽象与概括。
其中所有制关系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核心,因而一定历史阶段上占统治地位的所有制关系决定着社会制度的性质。马克思说:“只有一个人一开始就以所有者的身份来对待自然界这个一切劳动资料和劳动对象的第一源泉,把自然界当做隶属于他的东西来处置,他的劳动才成为使用价值的源泉,因而也成为财富的源泉……一个除自己的劳动力以外没有任何其他财产的人,在任何社会的和文化的状态中,都不得不为另一些已成了劳动的物质条件的所有者的人做奴隶。他只有得到他们的允许才能劳动,因而只有得到他们的允许才能生存。”o这就说明生产资料归谁所有既是人们从事生产、交换、分配和消费的前提条件,也是整个社会物质活动围绕旋转的基点,是社会制度确立的基础。马克思说:“人们在自己生活的社会生产中发生一定的、必然的、不以他们的意志为转移的关系,即同他们的物质生产力的一定发展阶段相适合的生产关系。这些生产关系的总和构成社会的经济结构,即有法律的和政治上的上层建筑竖立其上并有一定的社会意识形式与之相适应的现实基础。”因而在阶级社会中,阶级的统治不可避免地构成社会制度的表现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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