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贝马斯从一开始就反对这些非认知主义(non-kognitivisch)的观点①。对他而言,在道德问题中自有客观知识。他恰恰希望能够与那种根源于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的知识观念决裂。按照这个传统,道德问题马上就会关涉到人的本性以及所有的事物。在那里,关于人是什么,人应当如何,以及人在宇宙中处于什么地位,都有一种确切的观念。哈贝马斯认为,正是对上述“形而上学”视角的贬低,使得非认知主义最终获得了说服力。为了驳斥这种[非认知主义中的]主体主义,道德需要另一个理性的基础。<br> 为了做到这一点,哈贝马斯提出,道德信念的合理性依赖于协商过程的合理性,而协商过程的结果就是道德信念。这种商讨——即一般意义上的协商——只有满足了一定的形式前提,才是合理的。在此,哈贝马斯当然是在遵循伊曼努尔·康德所开创的道路,但也对这个传统做出了革命性的变革。康德要寻找理性的、可普遍化的原则,而哈贝马斯则要研究寻找这种原则的方式本身。在康德那里,孤独的精神能够独自完成这一任务,而哈贝马斯则在此引入了对话的维度。对后者而言,唯一可以接受的道德准则是所有相关者都接受的东西。<br> 换言之,伦理对哈贝马斯来说首先是社会的、对话的事务。人们要对它进行约定。当然,我们也可以在内心和我们自己就道德问题发生争议,但我们道德世界的基本原则是对话式的。<br> 哈贝马斯创立了这种关于道德问题的反思的修正形式,表达出了20世纪后半叶两个深刻的范式转换。其中,一个范式转换发生在哲学中,另一个则发生在我们的政治文化中。<b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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