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对产品进行单纯的比较——估价,为了在观念上决定产品的价值,只要在头脑中进行这种形态变化就够了(在这种形态变化中,产品单纯作为量的生产关系的表现而存在)。在对商品进行比较时,这种抽象就够了;而在实际交换中,这种抽象又必须对象化,象征化,通过一种符号来实现。这种必然性的出现是由于:(1)正如我们已经说过,两个待交换的商品,是在头脑中转化为共同的量的比例即交换价值,从而互相进行估价的。但是,它们要在实际中进行交换,它们的自然属性就同它们作为交换价值和单纯名数的规定发生矛盾。它们是不能够随意分割的,等等。(2)在实际交换中,总是特殊的商品和特殊的商品相交换,每一个商品是否可交换,以及它可交换的比例怎样,要取决于地点和时间等条件。
但是,商品转化为交换价值,并不是使这个商品和一定的其他商品相等,而是表明这个商品是等价物,表明这个商品可以和其他一切商品相交换的比例。在头脑中一下子就作出的这种比较,在实际中只是在一定的、由需要决定的范围以内实现的,并且只是相继实现的。(例如,我用100塔勒的收入,按照我的需要的顺序交换总共等于100塔勒交换价值的一系列商品。)
展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