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具有一定的数量和质量<br> 人们对水资源的利用方式主要有两种,一种是消耗性用水,即将水抽取出来加以利用,如工业生产用水、农业灌溉用水,生活用水等;一种是非消耗性用水,即不离开原来的水体进行使用,如养殖、航运、发电、观赏、娱乐等。无论哪种方式,都对水量和水质有一定的要求。如果水资源不能达到一定的数量和质量要求,就不能满足人类的需要,就不具有使用价值。<br> 水资源属于一种流动资源,“流动资源的数量可用单位时间的体积或能量单位等尺度来衡量”①。但质量却有多种衡量尺度,除化学成分外,还有美学属性。同一种资源,不同的用途有不同的质量要求,比如饮用水水质标准比工业用水水质标准要求就应更严格。对质的抽象方面(如美学方面)的要求更是因人而异。反言之,水资源的不同质量属性亦影响着它的使用价值。因此,可衡量的数量和质量是水资源不同使用价值的重要体现,离开数量和质量就无法界定水资源的价值。<br> 我国水法和其他各国立法一样,都采用列举的方式对水资源范嗣做了近似的界定,虽然比较直观,但没有揭示出水资源的基本构成要素,亦无助于我们借助定义认识水资源的本质。因此,建议借鉴联合国的定义,在我国将来的立法中采用概括和列举相结合的方式为水资源下定义,可表述为:在一定的经济技术条件下,人类可以控制、利用的天然水资源,包括大气降水形成的地表径流、流人江河、湖泊、沼泽和水库中的水,以及渗人地下的地下水。<br>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目前,包括我国水法在内的各国水法的调整对象,在外延上都仅仅包括淡水,即地表水和地下水,不包括流人大海的咸水资源。
……
展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