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影响拆坝的相关联邦法律<br> 联邦、州和地方的法律法规在决策过程的每一个步骤上都会影响到拆坝的决策。在某些情况下,例如,当某一拆坝项目需要恢复已被联邦《濒危物种法》(ESA)列入名单的鱼类的上游栖息地时,一项法律或法规可能会首先引发争论。在做出拆坝决定以及在坝体实际拆除的过程中,需要考虑可能涉及的方方面面的法律和法规。例如,如果拆坝以及原库区沉积物的下泄,会使下游水体的污染物承载水平或水温发生变化时,可能就适用联邦《清洁水体法》(CWA)。本章主要聚焦与拆坝相关的联邦政策法规。可能影响拆坝的全美各州的法律、政策和程序,在细节方面存在很大的不同,也不在本报告的涉及范围。一般而言,属联邦所有的坝的拆除事务由联邦机构管辖,并且受制于拨付资金的可用度。相反,私人所有的坝的拆除,尽管许多联邦法律和法规仍可能与此相关,但主要由州和地方法规控制。州政府授权地方政府对土地和水资源的利用进行规划、区划和征税,大多数州授权地方政府管理其下属机构并提供当地公共基础设施。坝的业主和可能进行拆坝评估的人需要向他们的地方管辖机构和具有管辖权的州政府机构寻求行动指南。<br> 在拆坝方面既不存在一个综合的、一致的国家政策,也不存在指导拆坝的专门的联邦法规或政策。但是,在拆坝相关事务方面,联邦政府发挥着各种各样的作用。许多联邦机构在拆坝决策中能够行使其管辖权,这些机构包括联邦能源管理委员会(FERC)、美国内政部(USDI)、美国陆军工程兵团(USACE)、美国环境保护局(USEPA)和美国农业部(USDA)等。此外,许多联邦法令、条例、规划、纲要都和大坝的建设、改造和运行有关,并且也可能与拆坝相关。其中最重要的是联邦《清洁水体法》(CWA)、联邦《濒危物种法》(EsA)、《国家环境政策法》(NEPA)和所有在第一章已述及的法令,以及l920年颁布的联邦《动力法》(P.L.16 USC 79la)、1986年颁布的《电力消费者保护法》 (ECPA,P.L.99~495)、1966年颁布的《国家文物保护法》(NHPA,P.L.89—665)、西部水权法、2000年颁布的小流域修复修正案(P.L.106—472)、1994年颁布的《印第安大坝安全法》(P.L.103—302)、国家大坝安全纲要和FERC大坝安全纲要。<b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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