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园林工程建设监理基本知识
第一节 概述
一、园林工程建设监理的概念
工程建设监理,是指具有相应资质的监理单位受工程项目建设单位的委托,依据国家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经建设主管部门批准的工程项目建设文件、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及其他建设工程合同,对工程建设实施的专业化监督管理。实行建设工程监理制,目的在于提高工程建设的投资效益和社会效益。这项制度已经纳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以下简称《建筑法》)的规定范畴。
监理单位对工程建设监理的活动是针对一个具体的工程项目展开的,是微观性质的建设工程监督管理;对建设工程参与者的行为进行监控、督导和评价,使建设行为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制止建设行为的随意性和盲目性,使建设进度、造价、工程质量按计划实现,确保建设行为的合法性、科学性、合理性和经济性。
从事园林工程建设监理活动,应当遵循“守法、诚信、公正、科学”的准则。
1.园林工程建设监理的行为主体
《建筑法》明确规定,实行监理的建设工程,由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工程监理企业实施监理。工程建设监理只能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监理企业来开展,工程建设监理的行为主体是工程监理企业,这是我国建设工程监理制度的一项重要规定。
园林工程建设监理不同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后者的行为主体是政府部门,它具有明显的强制性,是行政性的监督管理,它的任务、职责、内容不同于建设工程监理。同样,总承包单位对分包单位的监督管理也不能视为建设工程监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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