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部分 日本案例<br> 第一章 日本地震对策及震后应急措施<br> 1 日本地震对策概要<br> 1.1 日本防灾对策的发展历程<br> 日本位于太平洋西岸,是一个由东北向西南延伸的弧形岛国。由于地处环太平洋地震带,日本成为世界上灾害最频发国家之一。根据1998~2005年的统计数据,虽然国土面积只占世界的0.25%,但其6级及6级以上地震发生的次数却占到全世界发生总数的20.8%。<br> 日本每年因为自然灾害遭受巨大的生命财产损失。20世纪50年代前期,由于大型台风和大规模地震的影响,死难人数达到几千人的灾害多有发生。随着防灾体制的建立和强化,国土保护的加强,气象预报的进步及通信手段的进步,日本的灾害应对能力得到了加强,由于自然灾害产生的损失也逐渐减少。<br> 日本防灾体系的发展分为3个阶段:<br> 1.战前初创阶段(1880~1945年)<br> 明治13年(1880年),日本制定了救助受灾贫民的《备荒储蓄法》。1890年后,由于风灾水害连绵不断,导致中央储蓄金严重透支,1899年《备荒储蓄法》被废止,开始实施《罹灾者救助基金法》。该法对设立救灾基金及国家每年酌情向道府县支付部分救助补贴金进行了规定。明治后期,日本的利根川、淀川等大河川每年发大水,特别是1894的水灾使日本蒙受巨大损失,为此,政府制定了后来被称为治水三法的《河川法》(1896年)、《砂防法》(1897年)和《森林法》(1897年)。1899年,日本制定《灾害准备基金特别会计法》及《灾害土木费国库补助规定》,规定灾后重建的土木工程费用,一般由国库临时提供。<br> 2.战后复兴阶段(1945~1960年)<br> 1946年12月日本发生了里氏8级的南海地震,地震和海啸造成1432人死亡和下落不明,11591座房屋倒塌。而《罹灾者救助基金法》作为当时惟一的灾害应急对策暴露出救援物资筹措不力、组织协调不灵等弊端。鉴于此,日本政府于1947年又制定了《灾害救助法》。该法在强调有组织地进行灾害救助活动的同时,明确了国库与都道府县关于救助费用的分担比例。为保证国土开发过程中灾害预防能力的加强,日本政府先后出台了一系列针对保全国土的防灾法律,如《海岸法》(1956年)、《地陷等防止法》(1958年)以及《治山治水紧急措置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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