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建设工程检测管理规定
1.2 建设工程检测见证制度
1.2.1 概述
建设工程检测见证包括对检测取样、送检的见证和现场检测的见证。
材料检测包括检测委托、检测取样、检测操作和出具检测报告等过程,其中检测取样是直接影响检测工作质量的首要环节。
由于取样工作通常在工地现场进行,检测样品的真实性、代表性和取样过程的规范性主要由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的见证人员进行监控,必须执行见证取样和送检制度。所谓见证取样和送检,是指在建设单位或工程监理单位人员的见证下,由施工单位的现场试验人员对工程中涉及的试块、试件和材料在现场取样,并送至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
工程检测的情况要复杂些。有的检测项目,如基桩承载力检测,是完全的现场检测,也不涉及检测取样;有的检测项目,如室内空气质量检测,既包括现场检测,又有室内检测,还要进行检测取样。为保证工程检测的规范性,建设单位或工程监理单位的见证人员应对工程检测的现场检测活动进行见证,对现场检测的关键环节进行旁站监督,对需要检测取样的,同样应做好见证取样和送检工作。
1.2.2 见证取样和送检的范围
根据原建设部《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规定》,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和材料见证取样和送检的比例不得低于有关技术标准中规定应取样数量的30%,下列试块、试件和材料必须实施见证取样和送检:
1.用于承重结构的混凝土试块;
2.用于承重墙体的砌筑砂浆试块;
3.用于承重结构的钢筋及连接接头试件;
4.用于承重墙的砖和混凝土小型砌块;
5.用于拌制混凝土和砌筑砂浆的水泥;
6.用于承重结构的混凝土中使用的掺加剂;
7.地下、屋面、厕浴问使用的防水材料;
8.国家规定必须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其他试块、试件和材料。
上海市规定所有建设工程所使用的全部原材料及现场制作的混凝土、砂浆试块均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制度。
1.2.3 见证取样和送检的程序
1.建设单位到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办理质监手续时,应递交见证单位和见证人员书面授权书(表1.3—1)。每单位工程见证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授权书应同时递交给该工程的检测机构和施工单位。见证人员变动,建设单位应在其变动前书面告知该检测机构和施工单位,并报该工程的质量监督机构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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