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建筑安装工程项目投标条件和资质
一、建筑安装工程投标条件
根据《招标投标法》和《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规定,投标人应是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投标人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国家有规定或者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有规定的,投标人应当具备规定的资格条件。
(2)参加投标的单位至少须满足该工程所要求的资质等级。
(3)参加投标的施工单位必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相应的施工资质。为具有被授予合同的资格,投标单位应提供令招标单位满意的资格文件,以证明其符合投标合格条件和具有履行合同的能力。所提交的投标文件中应包括下列资料:
1)有关确立投标单位法律地位的原始文件的副本(包括营业执照、资质等级证书及非中国注册的施工企业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准的资质证件)。
2)投标单位在过去3年完成的工程的情况和现在正在履行的合同情况。
3)按规定的格式提供项目经理简历以及拟在施工现场的管理和主要施工人员情况。
4)按规定格式提供完成该合同拟采用的主要施工机械设备情况。
5)按规定格式提供拟分包的工程项目及拟承担分包工程施工单位情况。
6)投标单位提供财务状况情况,包括最近两年经过审计的财务报表,下一年度财务预测报告和投标单位开户银行开具的由该银行提供财务情况证明的授权书。
7)有关投标单位目前和过去两年参与或涉及诉讼案的资料。
(4)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所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送达投标地点。
(5)若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者,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相应能力。国家有关规定或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有规定的,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规定的相应资格条件。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联合体各方应当签订共同投标协议,明确约定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并将共同投标协议连同投标文件一并提交招标人。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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