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基本要求
1)烟草仓库的设计、施工,必须符合国家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并经当地公安消防监督管理部门审核通过。仓库使用前,必须通过上级主管部门和公安消防监督管理等部门的验收。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2)烟草库房的耐火等级不得低于二级。
3)单层仓库占地面积不得超过6000m2,每个防火分区最大允许面积为1500m2;多层仓库占地面积不得超过3000m2,每个防火分区最大允许面积为1000m2;高层仓库占地面积不得超过2800m2,防火分区最大允许面积为700m2。安装使用自动灭火设备的库房,其占地面积可按有关规定增加1倍。
4)耐火等级为一、二级的库房内部装修,库房内隔墙必须采用阻燃材料。如库房内设置、使用火灾自动报警和灭火系统,选用内部装修材料的燃烧等级标准可按有关规定下调一级。
5)烟草仓库应具备相对封闭条件。库房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得小于10m;库房与其他建筑物的防火间距不得小于14m。库房周围必须保留环行消防通道。
6)库房门应向外开或靠墙体外侧设推拉门。库房门应采用乙级以上防火门。高层库房应采用封闭楼梯间。
7)库房或每个防火分区的安全出口数目不得少于2个。多层库房占地面积不超过300m2时,可设一个疏散楼梯;面积不超过100m2的防火分区,可设置一个出口。库房的室外金属梯可作为疏散梯,其净宽度不应小于60cm,倾斜度不应大于60。,栏杆扶手高度不应小于80cm。
8)新建或租用仓库的地点,不得选在火灾危险性高于丙类可燃固体物质的仓库附近。
9)库房内成品、半成品、原辅材料堆放要整齐,并分类、分垛储存。每垛占地面积不宜大于100mz,垛与垛间距不小于1m,垛与梁、柱的间距不小于0.3m,垛与墙间距不小于0.5m。垛与用于商品养护的电气设备间距不小于1m,主要通道宽度不小于2m。每个卷烟堆垛垛高不得超过8件,烤烟、原烟堆垛不得超过6包,复烤把烟不得超过7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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