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立法目的
《消防法》立法的目的是为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加强应急救援工作,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消防法》把保护人身安全放在首位,体现了生命宝贵安全第一的原则。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
2.我国消防工作的领导体制,以及单位和个人消防工作的义务
《消防法》规定,国务院领导全国的消防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国务院公安部门对全国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本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实施。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的义务。任何单位和成年人都有参加有组织的灭火工作的义务。
3.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履行的消防安全职责
《消防法》第十六条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制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二)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
(三)对建筑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确保完好有效,检测记录应当完整准确,存档备查;
(四)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保证防火防烟分区、防火间距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五)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六)组织进行有针对性的消防演练;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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