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6月,中国证监会发布《关于修改(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改完善了《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调整了净资本计算规则,对长期资产进行了全额扣除,进一步夯实了证券公司的资本水平,提高了有关业务风险资本准备的计算比例,适当扩大了计算范围,以适应市场发展和行业状况的变化。同时,中国证监会要求证券公司建立健全动态的风险控制指标监控机制及压力测试机制,进一步提高证券公司对风险的监测、评估、预警能力。修改完善后的《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将有利于进一步完善证券公司风险的监控与防范,促使证券公司在风险可测、可控、可承受的前提下进行业务创新,促进证券行业的规范发展。
A2.5.5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第三方存管制度
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第三方存管制度是落实《证券法》“客户的交易结算资金应当存放在商业银行,以每个客户的名义单独立户管理”和《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关于保护客户资产的有关规定,在原有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存管制度基础上,按照保障客户资产安全、防止风险传递、方便投资者、有利于证券公司业务创新等原则设计和实施新的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存管制度。
2004年初,中国证监会即在证券公司风险处置中开始试点第三方存管制度,2006年初在试点基础上对客户资金存管方案进行了改进,2006年7月开始在所有证券公司中推行。证券公司在接受客户委托,承担申报、清算、交收责任的基础上,在多家商业银行开立专户存放客户的交易结算资金,商业银行根据客户资金存取和证券公司提供的交易清算结果,记录每个客户的资金变动情况,建立客户资金明细账簿,并实施总分核对和客户资金的全封闭银证转账,以防止证券公司挪用。截至2008年4月,证券公司已全面实施了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的第三方存管。第三方存管制度实施后,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的安全性得到了有效保障。
A2.5.6信息报送与披露制度
对证券公司信息报送与披露方面的监管要求包括:信息报送制度。根据法律法规规定,证券公司应当自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年度报告;自每月结束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报送月度报告。发生影响或者可能影响证券公司经营管理、财务状况、风险控制指标或者客户资产安全的重大事件的,证券公司应当报送临时报告,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可能产生的后果和拟采取的相应措施。信息公开披露制度。该制度主要包括基本信息公示和财务信息公开披露。目前,证券公司均通过中国证券业协会网站、公司网站、营业网点投资者园地等渠道进行基本信息公示,内容包括公司基本情况、经营性分支机构、业务许可类新产品、高管人员等信息,公示信息发生变动的,需要进行持续更新。同时,证券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后通过中国证券业协会网站、公司网站等渠道进行财务信息公开披露,内容包括公司上一年度审计报告、经审计会计报表及附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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