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是证券交易信息的权利性质。《证券法》第113条第2款规定:“未经证券交易所许可,任何人不得发布证券交易信息。”对于该条理解,有学者认为该规定赋予了交易所对即时行情的专属权利,也有学者认为该规定确立了交易所对即时行情的独占发布权。从民事权利类型看,证券交易所对交易信息享有的是何种权利?是物权还是知识产权?是传统权利类型还是新型权利?是信息权还是无形财产权?证券交易信息权利类型关系到权利主体、权利内容及权利限制等基本问题,对此尚没有学者进行充分的论证。
三是如果法律赋予证券交易所以证券交易信息专属权,权利具有排他性和垄断性,如何保障证券交易信息其他利益主体的合法权益?投资者是证券交易信息原始材料的提供者,信息服务商是交易信息产品的再加工者,媒体是交易信息的传播者。他们都是交易信息利益相关者。如何保障交易信息使用者及社会公众的信息接近和信息获取权?如何实现证券交易信息生产者和使用者的利益平衡?在交易信息经营领域,是采取由证券交易所垄断方式,还是引入竞争机制?如何构建我国交易信息市场的竞争结构?上述问题与我国交易信息产业的发展壮大,与投资者及社会公众利益的保护密切相关,目前尚未引起学者广泛的关注。
四是证券交易信息的法律保护模式。证券交易信息已经成为信息许可和信息交易的客体,迫切需要在法律上对该种财产予以确认。将事实财产上升为法律财产的过程中,如何构建交易信息的法律保护模式?是选择对信息法律资源修补的方式还是采取欧盟单独立法的模式?是将交易信息专属权确定为一种新型特别权利,还是回避对权利的规定,利用传统的不正当竞争模式予以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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