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证券资信评级服务合同纠纷
证券资信评级是指由专业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人提供的材料,对于已发行的或者拟发行的证券质量、信用和风险进行客观公正的评价,判定其如期履行的可靠性以及证券投资价值的一项活动。证券发行人与资信评级机构就上述服务所签订合同所产生的纠纷,即为证券资信评级服务合同纠纷。
我国《证券法》没有就履行证券资信评级服务合同所产生的民事责任作出专门规定,其民事责任的认定受《合同法》的调整。《证券法》第173条关于证券服务机构出具虚假性、误导性或者有重大遗漏的文件,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民事责任规定,不是针对证券服务领域合同民事责任的规定,而是属于证券侵权民事责任的规定。
(四)证券侵权纠纷
证券侵权纠纷是指在证券发行、上市、交易以及其他相关活动中,行为人因违反法定义务,侵害他人财产利益而产生的民事侵权纠纷。证券侵权纠纷除了具有一般侵权纠纷的基本特点外,还有两个显著的特点:第一,侵权行为人基本上是上市公司、证券公司等证券专业机构,受害人基本上是证券投资者;第二,侵权的结果是财产权利损失,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是财产责任。
1.证券欺诈赔偿纠纷
证券欺诈是指在证券发行、上市、交易以及其他相关活动中欺诈客户、虚假陈述、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侵权行为。早在1993年8月,国务院证券委就制定了《禁止证券欺诈行为暂行办法》,对上述各类证券欺诈行为的认定和查处作出了明确规定,对于欺诈客户的民事赔偿责任也作出了规定。1998年颁布的《证券法》对于证券欺诈行为的民事赔偿责任有原则性的规定。2005年修订的《证券法》对各类证券欺诈行为的民事责任进一步予以规定,从而形成了比较完整的证券欺诈民事责任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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