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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       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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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来源:
出版时间 :
宗教社会纠纷解决机制:唐和宋的专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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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书来源: 浙江图书馆(由图书馆配书)
  • 配送范围:
    全国(除港澳台地区)
  • ISBN:
    9787511801371
  • 作      者:
    李可著
  • 出 版 社 :
    法律出版社
  • 出版日期:
    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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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李可,男,1975年生,湖南省武冈市人,法学博士。现任职于东南大学法学院,主讲法律史、法理学和法学方法,研究方向为法律文化、法学方法和法理学基本理论。兼任浙江省法理法史研究会理事、浙江农林大学环境与法治发展研究所研究人员。2005年曾获浙江省“十大中青年法学专家”提名。至今主持或参与《和谐社会法制构建的精神前提研究》等国家级或省部级课题8项,出版《法学方法论》等专著8部,在《法学研究》、《法商研究》等刊物上发表论文50余篇,获省级学术奖6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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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介绍
    “大学之道,在明德,在亲民,在止于至善”——“止于至善”四字,正是百年名校东南大学的校训。在历史上,东南大学曾经赢得“北大以文史哲著称、东大以科学名世”之美誉。而今,她正秉承校训精神,不断追求,锐意进取,力图突破以往在理工科方面所取得的卓越形象,而朝着以工为特色、多学科协调发展的综合性大学方向奋力前行。1995年,东南大学恢复法学专业、成立法律系;2006年9月,东南大学在原法律系的基础上重建法学院。通过创办法学院并大力发展其他人文学科,东南大学正不断体现着集中华人文精神与希腊科学精神为一体的“止于至善”的校训之理念,不达“至善”境界,永不止步。
    东南大学法学院虽然恢复重建时日尚短,然而,东大法学却已历经百年淳厚学术传统之浸润。东大法学肇始于民国时期1928年7月成立的中央大学法学院,首仟院长为民国时期著名法学家谢冠生教授。中大法学院人文荟萃,名流云集,为东南法学一时之冠。学界、政界著名人物韩忠谟、钱端升、杨兆龙、梅仲协、史尚宽、刘克镌、曾劭勋、黄正铭、金国鼎、范馨香、韩德培等,或曾任职于中央大学法学院,或就学于中央大学法学院,缔造了东南大学法学曾经的辉煌。
    感念先贤中大法学精神,激励当下东大法学学人。当今中国,政治昌明,民生安定;经济腾飞,法治发达。东大法学如何在此盛世之下为中国的法治建设添薪加火,对当下中国法治与经济建设中的重大法律课题作出创造性回应,是今日东大法学学人所面临的历史使命。“东南大学法学学术文库”作为肩负这一历史使命而推出的一套法律丛书,以为社会贡献一批有分量的法学作品为己任,以促进法学的繁荣发展为目的,勉力为我国法制现代化建设尽绵薄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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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书评
    李可博士的这部著作从规范、组织和信仰三个角度的考察证明,佛道内部秩序之维持,纠纷之解决,主要依靠各自的内部规约和精神力量。同时,通过对一些重大纠纷事件的分析,向读者展示了唐宋佛道之问的沟通与调和已深入到观念、理论和精神层面的和合。这些对于我们研究民间社会中的团体自治尤其是其纠纷解决问题,颇有启发。
    ——付子堂
    李可博士的《宗教社会纠纷解决机制》从文化、制度和观念三个方面的考察显示,佛道与儒士之间存在出世与入世、出家与孝亲、务虚与务实之间的对立,同时它们之间的纠纷在性质上又体现为宗教与世俗、神权与君权之间的对抗。这为我们深入了解中国封建社会中的政教关系打开了一扇窗口。
    ——周佑勇
    李可博士的《宗教社会纠纷解决机制》通过个案的考察表明,佛道都善于采取带有“诅咒”内容的神意型手段解决与俗民之间的纠纷。当然也有一些佛道在许多情况下兼用神意型与非神意型手段获得救济、解决纠纷。在解决与官吏、官府之间的纠纷时,佛道通常先是尽量“避纷”;然后是通过“据理力争”和编造“神鬼显灵”故事等方式“解纷”;最后是采取“妥协退让”的方式“避损”(避免损失),或采取编造“神谴”、“阴谴”等方式“泄愤”。这些解纷技巧虽然不能尽用于当今中国社会的纠纷解决,但对于我们建构和谐社会、防止纠纷升级仍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刘旺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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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书摘
    6.佛道参与解决的纠纷。附表1-22至1-25显示,佛道作为中立方参与解决的纠纷共有144起,其中僧尼参与解决的纠纷有18起,佛教信众参与解决的纠纷有59起(以上两类纠纷属于僧尼及佛教信众参与解决的纠纷);道士女冠参与解决的纠纷有23起,道教信众参与解决的纠纷有44起(以上两类纠纷属于道士女冠及道教信众参与解决的纠纷)。如果从解纷主体的信仰角度进行区分,那么佛教团体参与解决的纠纷有77起,道教团体参与解决的纠纷有67起。其中佛教团体参与解决的财产纠纷有13起,精神纠纷有3起,人身侵权纠纷有52起;道教团体参与解决的财产纠纷有15起,参与解决精神纠纷的情况没有记载,人身侵权纠纷有45起。
    接下来我们就从争议对象角度对唐宋宗教社会的纠纷种类和形态进行实证分析,以深化上述结论。
    (二)从争议对象看纠纷的种类和形态
    下面我们结合现代的纠纷分类标准(民事、行政和刑事)和传统的纠纷分类标准(户婚田土钱债命盗),并根据宗教社会的特殊情况(即存在大量的信仰或精神纠纷),从争议对象的角度对上述主体之间的纠纷形态予以描述和总结。
    如附表1一3和1-6所示,发生在紧密型宗教社会内部的财产纠纷有18起,争议最多的是侵占或盗窃寺观常住物,共有12起,其中僧团内部9起,道团内部3起;其次是寺僧欠私债或寺院公债,共有4起,全部发生在僧团内部。紧密型宗教社会内部的精神纠纷有43起,发生在僧团内部的有42起,道团内部的有1起,争议最多的是教门高下、旁正,共有20起;其次是经文、教义的真伪和含义,共有10起;再次是违戒、破戒和杀生,共有8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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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导论
第一章 唐宋时期宗教社会存在形态及纠纷形态
第一节 唐宋宗教社会的存在形态
第二节 唐宋宗教社会面临的纠纷种类和形态

第二章 唐宋佛道团体各自内部纠纷及其解决机制
第一节 佛教团体内部纠纷及其解决
第二节 道教团体内部纠纷及其解决
第三节 本章小结

第三章 唐宋佛道二教之间的纠纷及其解决机制
第一节 佛道二教之间的团体纠纷及其解决
第二节 佛道二教之间的个体纠纷及其解决
第三节 本章小结

第四章 唐宋佛道与儒士之间的纠纷及其解决机制
第一节 佛儒之间的纠纷及其解决
第二节 道儒之间的纠纷及其解决
第三节 本章小结

第五章 唐宋佛道与俗民之间的纠纷及其解决机制
第一节 僧尼、佛教信众与俗民之间的纠纷及其解决
第二节 道士女冠、道教信众与俗民之间的纠纷及其解决
第三节 本章小结

第六章 唐宋佛道与官吏、官府之间的纠纷及其解决机制
第一节 佛道与官吏、官府之间的个体纠纷及其解决
第二节 佛道与官府之间的团体纠纷及其解决
第三节 本章小结

第七章 唐宋佛道参与外部社会纠纷解决的大致模式
第一节 僧尼或佛教信众参与外部社会纠纷解决的一般模式
第二节 道士女冠或道教信众参与外部社会纠纷解决的一般模式
第三节 本章小结

第八章 唐宋宗教社会纠纷解决模式的特征与意义
第一节 宗教社会纠纷解决模式的总体特征
第二节 宗教社会的解纷原则及解纷依据
第三节 宗教社会参与民间纠纷解决的历史根源
第四节 宗教社会解纷模式的法制价值或意义
结论
附表
图表目录
参考文献
后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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