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些假定的原因并不容易找到。最简短的回答似乎是,没有人曾进行过系统的思考从而得出前述假设,但与其他习惯一样,关于检控的习惯是无意进化的产物。不论是什么造成了现在这样的假设,检察官们通常会断定每个人都知道这些假设是必须的。
但我怀疑:倘若有罪的证据非常明确,为何诸如县的检察官还应当拥有决定是否提出检控的裁量权,或许这部分是基于政治影响,但却不必向任何人表明调查发现的证据,无须向任何人说明为何按照这种方式解释法律,或者为何就某个棘手的政策问题选择了某个特定的立场?为何裁量权应当不受限定,结果他可以从证明有罪的六个犯罪嫌疑人中,选择任何一个提出检控而让其他五个走路,而且如果他愿意,可以根据正义之外的考量做出决定?如果他认为甲和乙犯有同样的重罪,而且同样应当予以检控,除非他的选择具有理性且合法的根据并公开加以阐明,否则为何允许他以重罪检控乙,而让甲承认轻罪走路?为什么他做出的利益攸关的决定不受其他官员审查,不受法院审查,而我们的法律和政府制度在其他情况下通常都假定有必要制约人类的弱点?为什么由人民代表正式颁布的法律,他有绝对的权力决定根本不予执行这一部,完全执行那一部,而另外一部只有因为或当他认为在某个具体案件中应当执行的时候才予以执行呢?即便我们假定检察官必须拥有选择性执法的权力,但为什么我们不要求他公开阐明其总体政策.要求他在个案中遵循这些政策以便保护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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