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民俗资料保护制度的提出。民俗资料作为文化财的一种,在理论上是可以成立的,如人们也可以将民俗资料分为有形文化财与无形文化财两种。但日本还是将它从有形文化财与无形文化财的体系中分离了出来。对于有形民俗文化财,他们制定出指定重要民俗文化财制度,在有形民俗文化财的管理、修理及公开展示等方面,也采取了和重要文化财大致相同的运作方式。而对于那些无形民俗资料的保护,则是选出其中价值较高者,以田野报告的方式将它们记录下来。
4.进一步明确了地方公共团体参与地方文化财保护工作的可行性。当时,在一些地区,参与文化财指定工作已经成为许多地方公共团体的一项重要工作。在修改的法律条文中,则进一步明确了这些地方公共团体的责任和义务,并鼓励它们参与文化财的保护工作。
5.在这次法律条文的修改中,针对那些随意改造文物的行为,设立了文物复原令。随意破坏文物者,将受到法律的追究,至于那些恶意毁坏文物者,将会受到法律的更为严厉的惩罚。设定了在文物所在地施工前的提前申报制度。
从上面的分析中我们看到,修改后的《文化财保护法》进一步明确、扩大了文化财的保护范围,在原有有形文化财、古迹名胜及天然纪念物的基础上,又增加了无形文化财、民俗资料及地下文物等等,使需要保护的传统文化财得到了更为全面的保护,这在全世界来讲也是最全面的。
其次,在原有管理体制的基础上,又进一步强化了文化财的管理体制:在强调文化财保护委员会绝对权威的基础上,进一步强调了地方公共团体在保护、活用传统文化财中的重要作用,并赋予它们更大的权力,从而调动了地方参与保护传统文化财工作的积极性。此外,修改后的《文化财保护法》还加大了执法力度,维护了法律的尊严。
1968年(昭和四十三年)6月,日本文化厅成立,文化财保护委员会正式停止工作,原来文化财保护委员会对文化财指定及指定解除的权限也自动移交给了文部大臣,而其他权限则自动移交给了文化厅长官。同时新设文化财保护审议会,为文部大臣或文化厅长官提供咨询,文化财保护委员会的机能在这里得到了延续。伴随着都市的膨胀、城市的改造以及新区的建设,传统建筑面I临新的威胁。与此同时,伴随着城市的发展和产业革命的到来,传统的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以及与它们同生共长的风俗习惯、年中行事、民俗工艺等具有传统文化表征的文化财也面临新的威胁。但在日本受影响最大的还是与土地有关的名胜古迹、天然纪念物及地下文物的埋藏地。住宅的开发,工厂的建筑,高速路的开通,农业基本设施的改造,对上述文化财均构成严重威胁。
展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