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写出好的人物传,必须在认识上和方法上解决为什么要写,写什么人,写些什么,怎么样写的问题。
人物传内容所及,反映了各个时代的历史及其成功和失败,对于正确认识一方的历史,吸取一方历史的经验和教训,有重要作用和意义。其次,志书中有了人物传,能使人们了解各种历史人物的思想和业绩,进而辨清他们的功过是非,受到荣辱善恶的教育,向那些热爱国家民族、热爱故土家乡并从各方面做出积极贡献的历史人物学习,立志为建设家乡、发展社会主义事业多作贡献。
撰写人物传,首先要明确收录范围和取舍标准。旧志人物传中,所载大致包括名宦、儒林、忠义,宦绩、文苑、武功、隐逸、孝友、义行、列女、方伎、仙释人物。这是当时历史时代的产物。新编地方志的人物收录范围,应当从新时代的需要出发,革故鼎新。对于这个问题,《新编地方志工作暂行规定》已明确提出意见:"立传人物以原籍(出生地)为主。非本地出生,但长期定居本地并有重要业绩者,也可在本地立传,包括外籍、外籍华裔和华侨为本地作出重要贡献者。在世人物不立传,凡在世人物确有可记述的事迹,应在有关篇章节目之中予以记录。"近几年在方志学界的讨论中,也曾反映了两种意见:一种意见主张收录人物应该限于籍属本地者;另一种意见主张收录范围应在职、级上划杠子。这两种意见,已在当今修志工作中产生了一定影响,有些地方甚至在编写条例或凡例中用文字作了明确的规定。这样做,虽未尝不可,但却不无值得商榷之处。如果收录人物限于籍属本地者,将有诸多不便。例如,有的人在原籍生活时间很短,而在客地却过了大半辈子,作出了较大贡献,且很有影响,原籍不明其事迹,未能收录,客地又不收录,岂不被堙没!再如大庆、克拉玛依等地,本是人迹罕到的僻处,是解放后兴建的工矿城市,如果修志时强调只有当地人方可收录立传,那么,便几乎无法写出人物传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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