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喀尔喀法规》是一部清代喀尔喀地方法规的汇编,达力扎布的《(喀尔喀法规)制定原因及实施范围初探》(《中央民族大学学报》2006年第1期)认为,清廷为笼络喀尔喀部哲布尊丹巴呼图克图,稳定喀尔喀,允许土谢图汗等部王公制定了这部法规。该法规有关哲布尊丹巴呼图克图特权和宗教事务方面的内容被奉行于整个喀尔喀。世俗方面的内容,主要在哲布尊丹巴呼图克图大库伦和土谢图汗部实行,后来只限于大库伦内。
罗致平、白翠琴的《试论卫拉特法典》(《民族研究》1981年第1期)详尽地分析了卫拉特法典(又称“1640年蒙古一卫拉特法典”)制定的历史背景、主要内容及历史意义。指出法典的某些条款虽然还保留了氏族制的外壳,但其主要内容是从社会生活各个方面维护封建所有制,巩固封建等级制度,稳定封建统治秩序,从法律上促进了封建制的发展,对蒙古社会的历史进程产生了深远的影响。黄华均著《蒙古族草原法的文化阐释——(卫拉特法典>及卫拉特法的研究》(中央民族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一书,首先从对包括《卫拉特法典》在内的卫拉特法全部法条逐一诠释入手,初步了解卫拉特法的性质、特点、体系、效力、调整范围、调整对象等问题,对卫拉特法的制度框架进行鸟瞰式的概览,借助法文化的诠释,全面探求立法者的意图。其次,对卫拉特地方性法律符号展开研究,研究对象包括宗王法、僧侣法、军事法、行政法、刑法、诉讼法等内容。再次,采用法律文化人类学的方法对卫拉特法所涉及的民俗、地方性知识进行文化解读,目的是从中了解游牧民族的价值观和思想体系。从法学、人类学、史学的多维视角对卫拉特法进行整合性的研究,得出有关卫拉特法的学术性和应用性的价值评估。策·巴图《(蒙古一卫拉特法典)与蒙古族传统的财产分配习俗》(《新疆大学学报》2006年第6期)一文,对《蒙古一卫拉特法典》中的财产分配法与蒙古族传统财产分配习惯进行对比和分析,以相关文献记载为例阐述二者的关系、发展趋势和社会作用。
乌力吉陶格套的《近代蒙古司法审判制度的演变》(《中央民族大学学报》2004年第5期)认为,清代前期,清政府通过对蒙古的特殊立法,确立了蒙古地区独具特色的司法审判制度。近代以来,特别是清末至民国时期,随着中国传统的司法审判制度的演变和历届中央政府对蒙古的“与内地一体化”政策的实施,蒙古传统的司法审判制度也发生了很大的变化。
元朝是中国历史上第一个由少数民族建立的全国统一性封建政权。蒙古统治者依据“各从本俗法”的原则,对蒙古法、回回法、金制唐律等兼容并蓄,其法源呈多元性。白翠琴的《略论元朝法律文化特色》(《民族研究》1998年第1期)在全面研究元朝法制的基础上,通过纵横对比,从成文法渊源、形成、内容、监察司法机构、圆署约会制度、律书语言文字等方面论述了富有时代特色的元代法律文化。指出元朝统治者将“祖述”和“变通”紧密结合,其法制主要受中原传统法系影响,但又留有浓郁草原游!I步习惯法的气息,还吸收了回回法等的某些内容。曾代伟的《蒙元流刑考辨》(《内蒙古社会科学》2004年第5期)指出,在中国古代刑法史上,蒙、元流刑之制有许多独特之处。相关律典的散佚和文献记载的混乱,给我们今天研究此类问题带来了较多的困难。迄今为止,相关论著对蒙、元流刑制度设计及运作真相的研究歧异较大。从实证的角度着手,通过对流刑实际案例的搜集和梳理,针对蒙、元流刑的适用对象、流放地及其特点进行考辨,则能够比较清楚地探明蒙、元流刑仍为法定刑之一;元朝初期沿袭金代流刑之制并加以折代变通;至元八年以后,独具特色的流刑制度逐渐形成;但在司法实践中,变通律令的现象仍十分普遍。
清朝是我国历史上边疆政策较为成功、民族法制最完备的朝代,回疆法律制度又是其中最具特色的部分,也是历史上中央政府对穆斯林地区立法的突出成果。王东平的《清代回疆法律制度研究》(黑龙江教育出版社2003年版)一书研究了自清代统一回疆地区至新疆建省止一个多世纪中回疆地区的法律制度,重点探讨了回疆法律典章的分析、大清律与伊斯兰教法律之间的关系、回疆婚姻法、回疆司法制度、回疆经济法规等问题,从法律制度的角度研究了清朝治理边疆民族地区的政策与措施,总结了历史上民族法治的成败得失。作者认为回疆法律制度的问题,其实质是研究以中华法系为基础的大清律在新疆南部这个多民族杂居地区实施时所面临的文化冲突问题,从这个视角阐述统一多民族国家的发展,研究中华民族内部不同文化区域、族群的关系,不仅有很高的学术价值,而且对于巩固国家的统一,维护民族团结,保持边疆地区的稳定有重要的参考意义。王欣的《(回疆则例)研究》(《中国边疆史地研究》2006年第3期)主要研究新疆建省前清朝处理新疆南部民族事务的地方性民族法规《回疆则例》,认为《回疆则例》的修订反映了清朝对新疆治理的不断深入,还充分体现了清朝“因俗而治”的统治思想,及在多元文化背景下新疆各种法律文化之间的互相调整与适应,并对其历史作用进行了探讨。
周润年、喜饶尼玛译注《西藏古代法典选编》 (中央民族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对藏族成文法典《十六法》和《十三法》进行了译注。周润年在译注的基础上又撰文《西藏古代(十六法)的内容及其特点》(《中国藏学》1994年第2期)对其进行了分析,认为藏巴第司噶玛丹迥旺布时期制‘定的《十六法》是西藏封建农奴制社会的一部典型的成文法,它对于研究西藏社会的社会政治、宗教、文化以及法理等方面具有重要的价值。综观《十六法》的内容,可归纳为以下主要几点:①反映了农奴主阶级的根本利益;②反映了封建农奴社会明显的等级制度;③反映了封建农奴社会生产关系的特征;④反映了神权观念和教法思想。
张植荣的《“藏内善后章程”二十九条的法律地位》(《西藏研究》1993年第1期)认为,《钦定藏内善后章程二十九条》是清政府1793年整顿西藏政务的重要成果,它标志着中央对西藏的施政达到了成熟的阶段。无论从历史还是从国际法的角度来看,“二十九条”都是中国中央政府加强西藏地方主权管辖的表现,是总结元以来历代王朝对西藏拥有完全主权管辖的表现,是一个重要的法律法规。
杨怀英等著《凉山彝族奴隶社会法律制度研究》(四川民族出版社1996年版)分凉山彝族奴隶社会法律制度简况、奴隶制度等级隶属关系、奴隶制社会的刑法制度、奴隶制社会民法制度和婚姻家庭制度、奴隶制社会继承制度和奴隶制社会的诉讼制度七个方面进行了阐述,涵盖了凉山彝族奴隶制社会习惯法的全部内容。张晓辉、方慧主编的《彝族法律文化研究》(民族出版社2005年版)对彝族法律文化的历史发展及其现代意义进行了研究。彝族在历史上形成了发达的法律文化,该著作研究了先秦、南诏、大理国、元明清时期以及民国时期的彝族法律文化,研究了彝族传统法律文化在现代社会的变迁及其对现代法治秩序建构的启示。
方慧、田瑞华的《略论元、明、清时期的傣族法律》(《云南社会科学》1998年第6期)认为元代傣族尚没有成文法,但已与原始社会的习惯法有所不同,已具有鲜明的阶级性,保护的是傣族奴隶主阶级的利益。明、清时期傣族的法律有所进展,特点是:成文法尚未公布,成文法与习俗法并存;傣族封建法律深受佛教影响;傣族成文法的结构是刑、民并重;体现出较为独特的民族关系;法规中保存了较多的奴隶制残余,并深受内地和东南亚地区法律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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