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古代艺术史
“艺术”存在于当今人类社会,也存在于古代社会,至少可以追溯到4万年前甚至更加久远的年代。然而,它极难定义。一个很重要的原因,是它涵盖了大量的人类活动及其作品。还有一个原因,就是在许多社会里,它不被看作是一个独立的意识形态,而仅被看作是正常社会生活或宗教生活中固有的组成部分。正如在世俗和宗教之间没有清晰的界限一样,美学理论和艺术实践之间也没有什么严格的界限。其实,在一些社会,比如澳大利亚的大部分土著文化当中,根本不存在“艺术”之类的词汇,所有审美的表现形式——绘画作品、雕刻作品、编制的席子和篮子,装饰过的乐器,以及歌曲与舞蹈——都是文化环境和自然环境的延伸,它们同人类经验的许多方面存在着联系。
大多数关于艺术的观点在某种程度上结合了两种基本观念,其一是柏拉图的观点。柏拉图把艺术看作是个人模仿他或她所见事物的一种基本需要。其二是19世纪的理论。这种理论认为艺术是艺术家对自我情感的表达。后一种观点产生出各种关于艺术的定义。这些定义虽很别致,却对理解史前艺术无济于事。例如,挪威作曲家格里格认为: “艺术其实是欲望过剩,这种欲望不能在生活中通过其他途径加以表达,因此借助于艺术。”
另一种对艺术的习见看法,是把艺术当作“一种人类技巧的成就,它的目的是带来愉悦而不是产生效用。”这种看法对于考古学而言,几乎同样没有作用。因为大多数艺术品(尤其是史前时期的作品)的目的,至今我们不得而知。有些考古学家走得更远,他们完全拒绝“艺术”一词,或者至少给它加上引号。因为他们认为这个词类似于“美学”一词,是把种类繁多的东西汇总到了一个单独的目录之下;或者仅仅是因为,人们不可能为这个术语提供一种科学的或普遍被接受的定义。反之,人们也可以争辩说,恰恰因为这个词是如此模糊、灵活和中性,没有任何牵强附会的解释,所以应当保留下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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