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 反对定义艺术的言论<br> 如前所示,第一种可能性是,艺术是不可定义的。20世纪50年代,美国哲学家莫里斯。韦茨指出,某件东西要成其为艺术并不需要任何条件。具体地说,人为性(人造性)是艺术之必要条件的最佳选择,但是,并不是所有的艺术都是人造的,因为不必改变外形,漂流木就能成为艺术。如果一件东西要成为艺术并无必要条件,那么,就不可能存在前面说的那种艺术定义;也就是说,从既要满足必要条件又要满足充分条件的角度看来,那种艺术定义是不可能存在的。<br> 关于人为性这一点,可能有人不承认仅仅因为被挑了出来,被叫做艺术,漂流木就真的是艺术了。他们认为,要么这个漂流木就不是艺术品,要么就是它在被挑选的过程中具有了人为性,而因为这种人为性它才能被幸运地作为艺术品展出。或者,人们还可能找到其他漂流木能够满足的艺术必要条件。其中一个可能条件是,只有经过了人类的创造行为(这种创造行为必须带有特<br> 定的审美目的或其他适当的目的),一件东西才能成其为艺术。<br> 泛言之,如果因为发现艺术品并无共有屙|生就得出结论,认为不存在不可或缺的艺术品属性,那就错了。某件东西成为艺术的途径或许不止一种。这样一来,艺术的必要条件就是散乱的,即,可以说是一种“或许是”。举一个与艺术无关的例子吧。是生父“或”生母,“或者”合法地收养一个孩子可能都能成为“是父母”的必要条件。而这些条件之问并无共有的相关要素。与此相似,使得某样东西成为艺术的必要因素可能“如此”也可能“这般”,而“如此”与“这般”之间并无共陛。本章稍后将讨论符合这种情况的一些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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