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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来源:
出版时间 :
民法思维:请求权基础理论体系
0.00    
图书来源: 浙江图书馆(由图书馆配书)
  • 配送范围:
    全国(除港澳台地区)
  • ISBN:
    9787301159125
  • 作      者:
    王泽鉴著
  • 出 版 社 :
    北京大学出版社
  • 出版日期:
    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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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王泽鉴,1938年出生于台北,毕业于台湾人学法律系,获得过慕尼黑大学法学士。曾担任德国柏林自由大学访问教授,并在英国剑桥大学、伦敦大学政经学院、澳洲墨尔本大学从事研究工作。现任台湾大学法律系教授。专攻民法,主要著作有《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1-8册)、《民法思维:请求权基础理论体系》、《民法概要》、《民法总则》、《债法原理》、《不当得利》、《侵权行为》、《民法物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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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介绍
  《民法思维:请求权基础理论体系(新版)》旨在建构请求权基础的理论体系,期能为民法实务提供可资遵循的思维及论证方法,以增进法律适用的合理性及客观性。《民法思维:请求权基础理论体系(新版)》重视方法论上的运用,所设实例主要针对民法领域重要的基本问题,并多引用判例学说及德国法的理论,有助于读者理解相关法律的解释适用,对民法的学习应有助益,《民法思维:请求权基础理论体系(新版)》对于大陆和台湾地区民法的比较研究也应有所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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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书摘
  3.不当得利的类型化②
  第179条明定:“无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损害者,应返还其利益。虽有法律上之原因,而其后已不存在者,亦同。”对不当得利固设统一的规定,但法律适用上应采非统一说,建立“基于给付受利益”及“基于给付以外事由而受利益”的两个类型。此项类型化有其内在的依据。给付不当得利旨在调整欠缺给付目的之财产变动,凡依当事人意思而增益他人财产者,均有一定之目的,倘其给付目的自始不存在、目的不达或目的消灭时,财产变动即失其法律上原因,受领人应负返还义务。至于给付外事由之不当得利,有基于行为,有基于法律规定,有基于特定事件,受利益有无法律上原因,应该依其事由分别判断受益人得否保有其所受利益。
  基于给付而生的不当得利,以非债清偿为典型,如甲不知买卖契约不成立,而支付价金于乙,乙受领价金自始欠缺给付目的,系无法律上原因而受利益,乙因受领甲的给付,无法律上原因。基于给付外事由而生之不当得利,以侵害他人权益为典型,如甲擅将乙寄托之稀有邮票出售获利,或甲擅在乙的墙壁悬挂广告,于此情形甲之受益所以不具法律上原因,乃因其取得了依权益内容应归属于乙之利益。由此可知,基于给付而生的不当得利,与基于给付外事由而生的不当得利,法律所以使之成立不当得利,实有其不同的理由,应区别加以判断。兹将不当得利的基本类型,图示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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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第一章  绪说
第一节  法律人的能力
第二节  法学教育及官方考试
第三节  议论题:法律概念的掌握
第四节  实例研习的功用
第五节  本书之目的、内容及学习的方法
第二章  案例事实、问题及解答
第一节  案例事实
第二节  问题及解答
第三章  历史方法与请求权方法
第一节  历史方法
第二节  请求权方法
第三节  请求权方法与历史方法的比较
第四节  实例解说
第四章  请求权基础
第一节  请求权基础的理论
第二节  请求权基础体系
第三节  各种请求权基础
第四节  请求权竞合
第五章  请求权与抗辩、抗辩权
第一节  抗辩及抗辩权
第二节  “请求权”与“抗辩”的对立性
第六章  法律的适用
第一节  法之发现
第二节  法律适用的逻辑、评价与论证
第三节  法律的解释
第四节  法律漏洞
第五节  慰抚金、不完全给付与法之发现
第七章  解题的体裁、结构与风格
第一节  解题的体裁
第二节  解题结构
第三节  请求权基础检讨的取舍
第四节  多数当事人法律关系的处理次序
第五节  风格
第八章  实例解说
附录  司法官、律师考试民法试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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