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五”是这个伟大社会实践进程的重要阶段,房地产税与增值税改革是这个阶段税制改革规划确定的两个重点。就房产税改革而言,其可以成为我国财产税制和地方税制建设的一个重要切入点。一方面,房地产税改革可以在法治形式上引领地方税制建设并推动国家税制体系的合理化完整化。由于我国目前整个税收制度体系中存在着财产税缺失的短板,房地产税改革的立法首先必将促进作为地方主体税种的财产税制建设,其次也更能够使得我国总体税制体系趋于完整,有利于最终建立起一个“功能齐全”的税制体系。另一方面,房地产税改革在法治精神上可以纠正贫富差距和央地失衡的经济与社会秩序。首先,基于贫富差距过大且仍呈逐步拉大之势的中国现实,加快房地产税立法改革可以尽快将财产税不到位的缺陷加以纠正和弥补,使之成为一个调节贫富差距的主体性财产税种类;其次,鉴于大多数国家的房产税税种均划归地方政府的实践,并基于现代公共财政理论,房产税应当被建设成为地方财政的主体税源,以规范地方财政管理并改变收入不足困境。
再就增值税改革而言,其在税收法治建设的形式完善与实质改良两个方面也具有重要的历史价值。一方面,作为中国的第一大税种,增值税由人大立法的改革无疑是中国税收制度法律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可以总体提升中国税收形式法治的规范层级。另一方面,增值税改革还可以在总体上为税收法治的实质正义提供支撑:一是通过即将进行的扩围改革并深入结合房地产税改革(因为这些都涉及中央与地方税收收入分配以及国地税两套征收机构税收管辖权重新界定等复杂体制因素),致力于完善地方税制结构、逐步健全地方税体系、调整并稳定中央与地方税收格局,以推进我国税收管理体制改革的深化①;二是能够且需要在增值税深入转型和合理扩围之后,进行税率调整并适当降低,以减轻生产性税负,从战略上塑造经济持续发展的市场动力源。
……
展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