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工程资料管理概述
第一节 工程资料的组成
工程资料是指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形成的各种形式的信息记录,包括基建文件(A类)、监理资料(B类)、施工资料(c类)和竣工图(D类)四大类,如图1—1所示。
1.基建文件
建设单位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形成的文件,分为工程准备文件和竣工验收等文件。
(1)工程准备文件。工程开工以前,在立项、审批、征地、勘察、设计、招标投标等工程准备阶段形成的文件。
(2)竣工验收文件。建设工程项目竣工验收活动中形成的文件。
2.监理资料
监理单位在工程设计、施工等监理过程中形成的资料。
3.施工资料
施工单位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形成的资料。
4.竣工图
工程竣工验收后,真实反映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结果的图样。
第二节 工程资料管理职责
一、通用职责
(1)工程资料的形成应符合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施工质量验收标准和规范、工程合同与设计文件等规定。
(2)工程各参建单位应将工程资料的形成和积累纳入工程建设管理的各个环节和有关人员的职责范围。
(3)工程资料应随工程进度同步收集、整理并按规定移交。
(4)工程资料应实行分级管理,由建设、监理、施工单位主管(技术)负责人组织本单位工程资料的全过程管理工作。建设过程中工程资料的收集、整理工作和审核工作应有专人负责,并按规定取得相应的岗位资格。
(5)工程各参建单位应确保各自文件的真实、有效、完整和齐全,对工程资料进行涂改、伪造、随意抽撤或损毁、丢失等的,应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应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二、工程各参建单位职责
1.建设单位职责
(1)应负责基建文件的管理工作,并设专人对基建文件进行收集———、整理和归档。
(2)在工程招标及与参建各方签订合同或协议时,应对工程资料和工程档案的编制责任、套数、费用、质量和移交期限等提出明确要求。
(3)必须向参与工程建设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提供与建设工程有关的资料。
(4)由建设单位采购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建设单位应保证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符合设计文件和合同要求,并保证相关物资文件的完整、真实和有效。
(5)应负责监督和检查各参建单位工程资料的形成、积累和立卷工作,也可委托监理单位检查工程资料的形成、积累和立卷工作。
(6)对须建设单位签认的工程资料应签署意见。
(7)应收集和汇总勘察、设计、监理和施工等单位立卷归档的工程档案。
(8)应负责组织竣工图的绘制工作,也可委托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或设计单位,并按相关文件规定承担费用。
(9)列入城建档案馆接收范围的工程档案,建设单位应在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前,提请城建档案馆对工程档案进行预验收,未取得《建设工程竣工档案预验收意见》的,不得组织工程竣工验收。
(10)建设单位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后3个月内将工程档案移交城建档案馆。
2.勘察、设计单位职责
(1)应按合同和规范要求提供勘察、设计文件。
(2)对须勘察、设计单位签认的工程资料应签署意见。
(3)工程竣工验收,应出具工程质量检查报告。
3.监理单位职责
(1)应负责监理资料的管理工作,并设专人对监理资料进行收集、整理和归档。
(2)应按照合同约定,在勘察、设计阶段,对勘察、设计文件的形成、积累、组卷和归档进行监督、检查;在施工阶段,应对施工资料的形成、积累、组卷和归档进行监督、检查,使工程资料的完整性、准确性符合有关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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