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工程各参建单位职责
1.建设单位职责
(1)应负责基建文件的管理工作,并设专人对基建文件进行收集、整理和归档。
(2)在工程招标及与参建各方签订合同或协议时,应对工程资料和工程档案的编制责任、套数、费用、质量和移交期限等提出明确要求。
(3)必须向参与工程建设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提供与建设工程有关的资料。
(4)由建设单位采购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建设单位应保证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符合设计文件和合同要求,并保证相关物资文件的完整、真实和有效。
(5)应负责监督和检查各参建单位工程资料的形成、积累和立卷工作,也可委托监理单位检查工程资料的形成、积累和立卷工作。
(6)对须建设单位签认的工程资料应签署意见。
(7)应收集和汇总勘察、设计、监理和施工等单位立卷归档的工程档案。
(8)应负责组织竣工图的绘制工作,也可委托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或设计单位,并按相关文件规定承担费用。
(9)列入城建档案馆接收范围的工程档案,建设单位应在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前,提请城建档案馆对工程档案进行预验收,未取得《建设工程竣工档案预验收意见》的,不得组织工程竣工验收。
(10)建设单位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后三个月内将工程档案移交城建档案馆。
2.勘察、设计单位职责
(1)应按合同和规范要求提供勘察、设计文件。
(2)对须勘察、设计单位签认的工程资料应签署意见。
(3)工程竣工验收,应出具工程质量检查报告。
3.监理单位职责
(1)应负责监理资料的管理工作,并设专人对监理资料进行收集、整理和归档。
(2)应按照合同约定,在勘察、设计阶段,对勘察、设计文件的形成、积累、组卷和归档进行监督、检查;在施工阶段,应对施工资料的形成、积累、组卷和归档进行监督、检查,使工程资料的完整性、准确性符合有关要求。
展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