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混凝土开盘鉴定
(1)采用预拌混凝土的,应对首次使用的混凝土配合比在混凝土出厂前,由混凝土供应单位自行组织相关人员进行开盘鉴定。
(2)混凝土开盘鉴定的内容应包括:工程名称及部位、施工单位、鉴定编号、强度等级、要求坍落度、搅拌方式、配合比编号、试配单位、水灰比、砂率、鉴定结论、试块抗压强度、参加开盘鉴定各单位代表签字或盖章等。
(3)采用现场搅拌混凝土的,应由施工单位组织监理单位、搅拌机组、混凝土试配单位进行开盘鉴定工作,共同认定试验室签发的混凝土配合比确定的组成材料是否与现场施工所用材料相符,以及混凝土拌和物性能是否满足设计要求和施工需要。
(4)采用现场搅拌混凝土的工程,《混凝土开盘鉴定》用表及填写范例见表4-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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