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了《州县场务收支历》第1行内容之外,尾部的几行文字也有助于反映收支历的性质。收支历的第23行是“税务印”,意思是此处加盖税务印章。第24行的“团印径四寸”和第25行“条印阔一寸长六寸”是对所盖印章的说明。《庆元条法事类》卷一七《文书门·给纳印记》“诸税务团、条印,知州面勒雕造,岁一易之,旧印送州毁”,也是说税务有团印和条印两种①。所谓“团印”即方印,“径四寸”是指印章的边长。“条印”即长条印、长方印,尺寸是宽度一寸,长度六寸。这里团印和条印并举,意思是视具体情况而加盖。第26行“皆具某年某州县镇寨商税务某印”一语在此可以有两种解释:一是与第23行至第25行为并列关系,即不管何种场务除盖有本场务(此处为税务)印章,还要注明年款,并钤某州/县/镇/寨的商税务印,也就是说,商税务印是各种类型场务都要加盖的印鉴;二是与第23行至第25行形成一种注解关系,即对税务所钤的印章进行概括性说明,换言之,第26行是对前3行的进一步解释,因此处举了税务的例子,故言“皆具某年某州县镇寨商税务某印”,否则,皆具“某年某州县镇寨酒务/盐务等某印”也未尝不可,这意味着不同性质(州级、县级、镇级、寨级)的各场务(税务、酒务、盐务等)要加盖不同的场务章——某州/县/镇/寨某务某印。以上两种解释,笔者倾向于后一种。第27行“当职官书字”则为场务当职官(场务管理人员)署具姓名之意。总之,收支历的结尾部分也同样反映它是各个级别各个类型场务收支文书的标准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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