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HAC先后发布了数十份研究报告,内容涉及加拿大信息高速公路发展的硬件设施建设、隐私保护、经济效益等多个方面。其中,1995年6月发布的《信息高速公路上的不良内容》(Illegal and Offensive Gontent on the Information Highway)针对加拿大互联网网络不良信息①传播的管理,从法律、内容提供商、公众以及技术等角度提出一系列建设性意见,包括适度修订现有的法律,使之更适用于网络空间;督促互联网服务提供商制定实施自律规范,对国内过滤软件和其他内容控制机制的研发提供必要的帮助等,并提出应该由加拿大广播电视和电信委员会(Canada Radio-television and Teleeommunication Com-mission,CRTC②)负责加拿大的互联网传播管理。
对于是否应该由CRTC接管互联网,加拿大国内争议很大。一部分人认为,网络已经成为大众信息传播媒介的一种,应该和广播、电视等电子媒介同等对待,由政府直接管理。但也有学者认为,由政府管理网络无异于将网络交给政府控制,有悖互联网“自由、民主”的宗旨,也违背了宪法的公民言论自由权。更多的人则认为互联网作为一个公众交流的平台,完全可以依靠自身建立良好的秩序,不需要外力参与管理。此次讨论的最终结果是由CRTC基于电信法案管理加拿大互联网。IHAC在回应西蒙威森塔尔中心(Simon wiesenthal Center)一份要求加强网络监管力度的请求时指出,网络类似于电话系统,是传输信息的渠道,对于所传输的内容没有审查的义务,CRTC将按照电信系统的规则来管理网络,而不是广播系统。CRTC的前主席Keith Spicer也公开表示:加拿大的互联网不存在内容审查的问题。
然而,当越来越多的网络违法行为、儿童色情、不良信息等问题出现时,网络已经不仅仅作为一项通信技术而存在,互联网内容管理的问题再次提上议事日程。1998年,CRTC对国内的新媒体使用展开调查,其中就包括对网络内容管理方式的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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