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欧盟保险偿付能力监管的历史演进、现状与特点<br> 保险监管通常包括三大方面,即偿付能力监管、公司治理结构监管和市场行为监管。我们认为,保险监管的这三个方面相辅相成,缺一不可;同时,偿付能力监管是保险监管的核心。<br> 为什么偿付能力监管是保险监管的核心?这是由保险监管的核心目标决定的。保险监管的核心目标是保护保险消费者的利益,而保险消费者的核心利益是保险保障权或保险金领取权。如果保险消费者在申请领取保险金时,保险公司不具有相应的偿付能力,那么保险消费者的核心利益就失去保护,保险监管的核心目标也就无从实现了。因此,在保险监管的多项工作中,偿付能力监管应当居于核心地位。只有抓住了偿付能力监管这个核心,才能有效保护保险消费者的核心利益,才能实现保险监管的核心目标。打个类似的比方,比如航空消费者的利益是多方面的,包括要求航班正点、航空食品卫生、空乘服务良好等,但其核心利益是飞行安全,如果不能保证飞行安全,那么其他一切都将成为虚无。因此,如同航空监管的核心应是保障飞行安全一样,保险监管的核心应是保障偿付能力,尽管保险监管和航空监管都还包括其他许多内容。<br> 认识到“偿付能力监管是保险监管的核心”的积极意义在于:第一,有利于保证保险监管核心目标的实现,保护保险消费者的核心利益;第二,有利于根据保险监管工作的轻重缓急,有效配置有限的监管资源;第三,有利于引导保险市场的健康发展,既避免用行政价格管制手段干预市场,又可以防止出现恶性价格竞争。<br> 当然,我们说偿付能力监管是保险监管的核心,决不意味着保险监管的其他方面如公司治理结构监管、市场行为监管就不重要了。相反,如果我们只强调偿付能力监管而忽视甚至放弃公司治理结构和市场行为监管,那么我们将发现,不仅保险消费者的利益不能得到有效保护,而且最终有可能影响和削弱偿付能力监管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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