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章 期货市场结算风险管理的国内外研究现状<br> “风险”是现代经济学中少数几个仍然没有被严格定义的概念之一。一般认为风险产生于现实中的不确定性,即事件未来变化的不可知性。这种不可知性起源于市场系统内外各种复杂因素的复合扰动,同时也与经济人的有限理性相关(威廉姆森,1988);反之,在一个稳定的、完全可预测的系统中是不会存在风险的(Arrow,1971)。目前,关于风险的定义可以被归纳为两类:一类是从风险管理的角度,强调风险导致的不利后果,即风险是“遭受危险、伤害、损失的可能性”;另一类是以投资或经济计量为目标,将风险直接演绎为不确定性的结果。例如,在经典的Arrow-Markowitz-Tobin范式内,风险被定义为“投资最终价值的不确定性”。应当指出,这种意义上的风险并不必然意味着潜在的损失,只要出现与预期不符的结果,即使是有利的结果,也被认为是风险。在此基础上,数理经济学家又将不确定性分为两种:一种具有稳定的概率分布,因此可以用数学统计方法对风险进行计量;另一种不确定性是无法用确定的概率分布函数描述的随机事件,对这种不确定性引发的风险无法用数字指标进行刻画。<br> 国际上关于期货市场风险管理的研究开展得很早,相关的文献专著也非常多,但从期货市场结算角度的成熟研究数量有限。本章分两节进行文献回顾,2.1节是国内外现有关于期货市场结算风险管理理论的综述;2.2节则是选取了与期货市场结算风险管理相关的各国际组织的建议。<br> 2.1 国内外期货市场结算风险管理的综述及评价<br> 2.1.1 期货市场结算风险的内涵及特点<br> 1.期货市场结算风险的具体分类<br> 风险分类是有关风险研究的一个复杂问题。学术界对风险的分类多种多样,经常相互交叉。既有按照风险成因、风险来源的不同来分类的,也有根据风险范围、风险层次、风险特征的不同来区分的。如主观风险和客观风险、个体风险和总体风险、系统性风险和非系统性风险、可分散风险和不可分散风险等。目前比较权威的风险分类是由G30 小组提出的四分法以及国际证券事务委员会和巴塞尔委员会所提出的六分法。对于衍生交易所、交易商以及最终用户所面临的风险,G30研究小组在一份关于衍生品的权威研究报告中把衍生交易的风险分为四类,即市场风险、信用风险、营运风险和法律风险。而在1994年国际证券事务委员会及巴塞尔委员会对衍生工具涉及的风险则分为六类,即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风险、结算风险、法律风险。<br> 从不同的角度出发,对期货市场结算机构从期货交易撮合登记后至合约交割或对冲平仓前这一过程中遭受损失的不确定性有不同的划分方法。本书根据风险不同的影响作用将期货市场结算风险分为系统性风险和非系统性风险(见图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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