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制度的起源看,制度源于人类交往的需要——因为制度可以减少不确定性的风险因素。这里包含的一个命题是:制度的约定被交往的个体所接受,制度可以增进无制度带来的效益,如交易成本的节约、新增福利等,或者说每个个体都很清晰地知道制度对他本人是有益的。否则,他不会执行这个制度,制度的设计也就失去了意义。即使是制度可以通过强力或者暴力强制实施,但制度的收益可能是负效益。换一个角度思考,制度之所以产生,源于制度在设计过程中得到了广泛认同,或者说社会主流的广泛认同。那么,制度变迁就不应该是强制性的。以法律制度为例,从发布的方式看,即从法律本身依靠国家强力作为后盾这个角度看,它的确带有强制因素,但是一个好的法律不是依靠法律制定者的偏好可以强制执行的。法律产生的过程,实际上体现了一个国家社会成员的共同利益要求的过程,它必须以不同的方式,通过多重的博弈之后才能真正体现社会成员的共同意志和共同利益要求。
制度的最本质功能就是减少不确定性,就是降低风险,或者说降低交易的成本。那么,强制性的制度变迁是否可以降低交易成本?当制度约束的主体不接受约束规则时,依靠制度的强制执行,成本最高。因此,强制性的制度变迁,在人类发展历史上是存在的。从表面上看,也是最广泛、最普遍的“人为设计”的制度变迁方式。然而,我们从制度形成的过程来看,这种人为设计的强制性制度变迁只是一种特例,并不代表着普遍意义。
根据青木昌彦的说法,外在制度的形成过程,实际上是不同利益集团多重博弈的结果。利益集团各方不仅要争取制度的话语权,还要在不同利益集团中寻求到可以接受的制度均衡点,或者说利益的均衡点。
交互式制度变迁方式是制度变迁的基本模式,内在制度变迁和外在制度变迁都按这个基本模式演进。强制性制度变迁方式和诱致性制度变迁模式只不过是交互式制度变迁模式的变异。
所谓交互式制度变迁模式是指在不论内在制度还是外在制度,在其形成或设计的过程中,都是制度适用对象经过多次交互式、互动式的多次反复博弈、选择和认同的过程。
在现实世界中,的确存在强制性的制度变迁方式,但这也是交互式制度变迁的一种特例。制度设计开始阶段,制度设计者就必须搜集、听取来自各个不同利益集团的意见,然后进行预处理,再将意见反馈到各个利益集团。经过多次的、反复的互动,最后由治理人选择、确认制度,再以制度的形式“自上而下强制式”地实施。制度实施后,制度设计者还必须不断听取来自各方面的意见,适时调整不适应或失效的规则。否则,它就会通过社会成员的抵御,甚至激烈的社会冲突来进行调整或改进。因此,就某种具体的制度来说,从形式上看它是强制性的制度供给引发了制度变迁,实际上,它最终还是要经过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的多重博弈后的选择,离不开“交互式”的制度变迁方式。
将强制性制度变迁确定为制度变迁模式的主流方式,实际上暗含着对权力特别是强权的崇拜,是一种典型的专制制度文化的复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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