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到2000年底,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将分别达8%。从实施住房公积金制度单位缴交公积金情况看,国有部门比非国有部门单位实施情况要好,国家机关比国有企业好,直属单位、系统内单位比市属单位要好,东部经济发达地区比中西部地区要好。
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额为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职工公积金缴存比例,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职工和单位公积金缴存比例不得低于5%,现行制度鼓励有条件的城市适当提高缴存比例。《条例》规定单位应当于每月发放职工工资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单位缴存的和为职工代缴的住房公积金缴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开办的住房公积金专户内,由受委托银行计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职工及单位缴存的住房公积金自存人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之日起按国家规定利率计息。当前财务办法规定,职工当年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按活期存款计息,历年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按三个月的整存整取利率计息。
鉴于一些单位在缴存住房公积金方面态度消极,新的制度赋予住房公积金中心和单位职工有权督促单位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一些城市如沈阳则建立了住房公积金管理执法制度,市公积金中心将通过日常检查和职工揭发、检举、控告等方式,受理单位违反《条例》案件。武汉市加大住房公积金征缴力度的方法是赋予国税局代征住房公积金的权限。
二、住房公积金的运用在住房公积金制度成立之初,主要用于筹集住房建设资金,发放经济适用房开发贷款。以上海的情况为例,从1995年到1998年10月底,已有超过200亿元的住房公积金投放在住房建设和住房消费中,其中仅有88亿元用于职工个人住房抵押贷款。在住宅市场需求旺盛的卖方市场条件下,主要矛盾是筹资建房,这种情况是可以接受的。但由于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优惠,各单位和开发商竟相申请使用这笔资金,以至于引发一些“寻租”行为,加上经济适用房开发建设自20世纪90年代末期已经适度饱和,现行制度对住房公积金的运用方向进行了重要调整。《条例》取消了住房建设贷款,规定住房公积金在保证提取的前提下,只能用于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住房贷款,剩余资金可以用于购买国债。目前,从上海、天津、苏州等地区情况看,个人贷款需求增长很快,住房公积金归集量还不能完全满足职工贷款需求,因为住房公积金归集量还不足贷款发放量,只能采取降低贷款额和实行轮候制的方式解决资金供求的矛盾,值得指出的一点是:《条例》第二十七条第六款规定当房租超出家庭工资的规定比例的职工可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存储余额,但从各地公积金制度的实施情况看,目前尚无哪一个城市实施了该款的规定。职工除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可提取住房公积金存储本息并申请使用住房公积金抵押贷款外,在离退休、终止劳动关系及户口迁出所在市或出境定居时,可提取公积金账户的余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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